山东济南,母亲花110万给儿子买房子,万万没想到,儿媳哄骗儿子,房本上只写了儿媳的名字。婆婆察觉情况不对,拿出一张借条,让儿子、儿媳返还110万,法院判了。
(案例·:济南时报)
纪岚和高乐结婚已经有六个月了,高乐人如其名,妥妥的乐天派,整日嘻嘻哈哈的,过着没心没肺的日子。
纪岚与高乐年纪相仿,但是明显要成熟些,说白了,就是心眼多些。
这不,婆婆答应结婚时要给他们买房,因为当时钱不凑手,房就没买成,但是婚礼照常举行的。
婆婆承诺只要外面的借款要回,就给他们买房,现如今,婆婆兑现承诺,给他们买了房。
这日,高乐和纪岚去房产局落户,一大早两个人就高高兴兴的出了门。
去房产局的路上,纪兰牵着高乐的手,把头靠在高乐的肩膀上,一副小鸟依人的俏丽模样。
纪岚软声细语的问高乐:“老公,你爱我吗?”
这声音含糖量极高,直接酥到高乐骨头里。
高乐赶紧回答:“当然爱你,你就是我的全部。”
纪岚又缓缓的说:“老公,闺蜜的房本上都只写她们自己的名字,我们的房本也只写我的名字,好不好?这样我在闺蜜面前才有面子!”
高乐听后,没有过多的猜忌,略有迟疑的说:“这房子毕竟是我父母出钱买的,我们应该征求他们的同意,我倒是没意见。”
纪岚假装很失望的样子,略带指责的说:“你又不是妈宝男,怎么什么事情都听他们的?”
高乐明显感觉到纪岚不高兴,这还是结婚以来,老婆对他说过最重的话,男子汉大丈夫这点主还是能做的。
就这样,两个人愉快的把房本办完了,上面只写了纪岚一个人的名字。
回到家以后,高乐做了亏心事,见到母亲眼神就闪躲,知子莫若母,刘阿姨察觉到儿子的不对,心里犯嘀咕,难道是房产证的问题?
在刘阿姨的再三追问下,高乐道出实情,并保证,他和纪岚会好好过日子的,不会出现母亲所担心的问题。
刘阿姨气不打一处来,儿子怎么就不长点心眼呢?
刘阿姨说:“现在你们是如胶似漆的,可是感情瞬息万变,离婚率那么高,不得不防啊!”
高乐听了母亲的话,也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可事已至此,再计较也没用。
买楼的110万是刘阿姨夫妇一辈子的心血,房本本该写她们自己的名字,但想到百年以后还要过户,省去麻烦,就决定写儿子的名字,儿媳要加进来,她们也没意见,毕竟也要给人家保障。
刘阿姨决定找儿媳妇谈一谈,儿媳平日里通情达理,应该明白这些道理。
让刘阿姨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她向纪岚提出在房本上加入高乐的名字时,纪岚的态度瞬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她不再是那个温顺乖巧的儿媳,而是换了一副嘴脸。
纪岚大声喊道:“房本只写我一个人名字怎么了?你们家就没把我当一家人,处处提防我,我就不加他名,不过就离婚!”
刘阿姨脑袋被炸得嗡嗡作响,感到十分震惊和失望。
刘阿姨年过半百,虽然看不透人心,但也能猜个七八分,儿媳妇绝对不是良善之人,幸好提早发现及时止损。
于是,刘阿姨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110万购房款。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我们来认定一下此事。
1、纪岚咬定110万是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
纪岚认为这110万是赠予,其依据主要是刘阿姨的承诺,即结婚时会给她们买房。
而刘阿姨确实没有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借款,这使得纪岚得出结论,如果没有说是借,那就是赠予。
所以,纪岚认为这笔钱无须返还。
2、既然刘阿姨主张110万为借款,那就需要提供有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阿姨在法庭上,拿出一张110万的欠条,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借条,高乐向刘阿姨借的110万买房,有高乐的亲笔签名。
这下纪岚傻了眼,一切筹谋都化为乌有,原来婆婆早有防备。
3、法院给出了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欠款人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欠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院判决,借条有效,这11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返还给刘阿姨。
不得不说刘阿姨真是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如果纪岚中间不起幺蛾子,能和高乐好好过日子,相信这张借条永远不会浮出水面。



用户75xxx55
当父母的都希望自已的儿女过得好丶尽最大能力去帮衬㇏但害人之心不可无㇏防人之心不可有丶现在这社会太复杂了㇏留个心眼是对的
盗梦传说
如果女孩真的想跟你过日子的,她就不会要求房子只写她一个人名字,除非有的女人做别人小三,让男人给她买房只写她一个人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