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老人以10元的价格,把学区房过户给孙子。3年后,老人想要回房子,却被拒绝。老人将孙子告上法院,说当初是为让孙子上学,才把房屋过户的,现在要求把房子过户回来。而儿子则说,房子是老人送给孙子的,不能还。
原来,这套房子是老张工作时候,通过房改买的。之后,老张和妻子陈某就一直住在里面。
2018年的时候,老张的孙子小小张要读小学,就直接在这套房子对应的学校读书了。
2019年,老张两口子,和儿子小张(小小张的父亲)以及儿媳妇一起到了房产局,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老张两口子,以1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小小张。随后,房子就被过户到小小张名下。
不过,之后这套房产证仍然在老张手里,老张两口子也继续住在里面。
去年,老张的妻子生病住院,老两口却与小张发生了矛盾。没想到小张直接去房产局,把房子的房产证挂失,重新申领了一份房产证,拿在了手里。
老张十分气愤,把小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家子说法 】
一、老张与小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这个案件里,老张说房子是为了让孙子上学,才过户给孙子的。而小张则说,老张是把房子送给小小张的。
但不管怎么说,双方都认可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假的,只是为了把房子过户到小小张名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通谋的虚假”,也就是合同双方串通起来,签订的假协议。
对于这种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这种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老张的房子能不能要回来?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事法律无效以后,取得的财产是要返还的。
但是,“通谋的虚假”却并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这种表面的协议虽然无效,但内部隐藏的真实协议却不一定无效。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协议还是要按双方真实想达成的协议来处理。
这个案件里,老张和小张争议的就是隐藏的协议到底是什么。
老张一方认为只是帮小小张入学,而小张则认为是赠与。
而当时房屋过户时,小张已经入学,不存在需要房屋就学的问题,而老张对他的这种陈述并没有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为,当初老张夫妻与小小张隐藏的真实意思是把房子送给小小张。
而对于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前,赠与人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赠与完成以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具有法定的3种情形时,才有权撤销赠与。这3种情形是: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小小张显然不存在这3种情形,所以老张想要回房子是不可能的。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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