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去世了,而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女子愁坏

净土侃体育 2024-05-12 16:07:56

湖北武汉,女子买房以后,还没过户,卖方就突然去世了,而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女子愁坏了,最终想来想去,把民政局起诉到了法院。

其实,早在2018年,女子荣某就和男子郭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把一套房子卖给荣某。

不过,当时因为郭某的这套房子还没办房产证,所以双方约定,郭某在办下房产证以后的一个月内,通知荣某,协助荣某办理过户手续。

签完合同以后,荣某就付了首付款50万元,两人约定,剩下的房款5万元,等过户的时候再付。之后,荣某就拿到了房子,但一直没过户。

2021年1月,开发商通知郭某,可以办房产证了。但是当时郭某身体不舒服,没有通知荣某。没想到的是,两个月以后,郭某突然去世。

荣某得知此事以后,着急起来,到处找郭某的继承人,希望对方能够协助她办理过户。但是打听了一圈,却听说郭某离婚了,父母都去世了,也没有孩子,没有兄弟姐妹,根本没有法定继承人。

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民政局作为郭某的遗产管理人。

【家子说法】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出台以后,才随之出现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只有“遗嘱执行人”这个概念,但遗嘱执行人必须以被继承人有遗嘱为前提,没有遗嘱就不可能存在遗嘱执行人了。

《民法典》出台以后,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是指依法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在处理遗产过程中,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过,遗产管理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那么,谁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荣某为什么可以起诉呢?

根据前面所说的规定,如果郭某没有法定继承人,本来就应该由郭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但是,事实上,对于有没有法定继承人还需要一整套流程,所以对于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说,没有调查核实,很难主动去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赋予了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死者的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等。

在这个案件里,荣某作为与郭某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提起申请了。

而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向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了郭某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户籍信息等,确实没有发现郭某有法定继承人,最终判决指定民政局为他的遗产管理人。

二、荣某下一步怎么办?

目前的这个判决结果,只是指定了民政局是郭某遗产的管理人,并没有解决荣某的问题。

荣某的下一步,要么是与民政局协商,由民政局配合把房屋过户给她,同时她把尾款交给民政局处理。

但一般来说,恐怕民政局还不敢直接这样做。更大的可能是,还需要荣某起诉民政局,要求民政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拿到法院判决以后,民政局才敢把房屋过户给荣某。

那郭某除了房屋以外的其他遗产,比如说荣某的5万元房屋尾款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部分财产恐怕只能收归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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