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了!”山东日照,一女子乘坐电梯时,遭到一名陌生男子强行搂抱,女子当场反击,没想到竟然遭到另一男子的恐吓推搡。警方通报称,两名男子已被拘留。
监控显示,当时这名白衣女子乘坐电梯,站在靠门一侧。当时电梯里还有3名男子与一名其他女子。其中一名男子正在打电话,看到白衣女子后,边打电话边走过去,紧靠白衣女子身后,突然从身后抱住她。白衣女子感觉不对,转身看到此事后,立即肘击对方,并呵斥对方。
这名男子知道理亏,没说什么。没想到与他同行的一名男子却站了出来,开始指责这名男子,并且试图殴打白衣女子。刚才实施猥亵的男子急忙劝阻,并将这名男子抱住。而电梯里的另一名男子,也急忙站出来,拦住这名男子,让白衣女子走出电梯。看到这个场景,电梯里的另一名女子也急忙离开电梯。
事后,女子的朋友王先生说,当天他们约好去KTV玩,女子晚到了会儿,独自坐电梯,没想到遇到这种事。
警方通报称,接警后他们经过调查,已对两人行政拘留。
【@家子说法 】
1、这也太胆大妄为了,第一名男子猥亵他人就算了,没想到推搡打人男子不但没有制止,反而上去推搡威胁被害人,这是什么道德观念,朋友不是这么做的,这也不是保护朋友,是害朋友啊!
遇到朋友做的不对的事情,要真的为朋友考虑,就该像第三名男子那样,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事态扩大才是正确的。
要是这件事里,第三名男子没有及时制止,也和第二名男子那样,上去殴打女子,有可能现在就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了。
3、在这个事件里,第一名男子搂抱他人,虽然是“强行”搂抱,但这个强行指的是违背女子意愿,而不是说他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
他的搂抱行为主要还是通过女子没有注意而实施的,而不是一种利用强制手段,让女子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而实现的。
所以,他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猥亵,但还属于治安违法中的一般猥亵,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他现在最少被拘留了5天。
3、而推搡威胁女子的那名男子,由于其他人的及时阻止,其行为还限于对女子进行威胁,没有达到故意殴打他人的程度。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故意殴打他人,则一般就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才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由于其他两人的及时阻止,这名男子现在所受处罚,要比真的故意殴打他人,已经轻了不少。
最后,还是要说,做朋友,就要像第三名男子那样,看到朋友犯错,一定要及时阻止,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去助纣为虐。那样不但不是帮朋友,反而是害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