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已婚男子和情人约会,被妻子发现,妻子要求马上离婚,男子却不同意,男子转身就找到男子情人的丈夫,只用一招,就让男子离婚,并且受到惩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丽看到丈夫薛涛和情人约会,她勃然大怒,回家之后就吵着要和薛涛结婚。
薛涛看到自己的事情被妻子知道了,却舍不得妻子,苦苦哀求妻子,说自己不会和情人再联系,以后一心一意对她。
李丽哪里受得了这个气,当时就要离婚,薛海却无论如何也不愿意离,两人为此大吵一架。薛涛扬言:这个婚你离不了。
李丽看到薛海如此厚脸皮,她也丢下一句话:“这婚如果你不离,那就别怪我将你的丑事抖出来。”说完她摔门愤怒离去。
转身就找到了吴海,他就是薛涛的情人的丈夫,吴海面对陌生女子的到来,感到很诧异。
只见李娟愤愤不平地说:“我已经看到你的老婆花娟,和我老公薛涛,他们已经开始光明正大约会了,据我所知,你8岁的小孩,生父不是你的,是我老公的。”
吴海听了感到很震惊,他不相信李丽所说的话。在他眼里,他们是幸福的一家三口。他打工养家糊口,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儿子乖巧懂事,这样的事情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
想起刚结婚那段时间,他因为娶花娟花了不少钱,到外地打工还债了。
难道花娟在新婚的那段时间就已经背叛了他?
想到这里,吴海心里忐忑不安,为了搞清楚真相,他转身去找薛涛,要求薛涛和他的儿子做亲子鉴定,但是薛涛理都不理他,即使找了两次,薛涛不愿意。
薛涛的态度让吴海更加不安了,他只好自己和儿子做鉴定,结果发现,他的儿子真不是他亲生的。
吴海知道这孩子一定是薛涛的,薛涛不愿意做鉴定,肯定是心里有鬼。
吴海想到自己白白给别人养了8年的儿子,他就感到冤屈和不值。
于是他去找薛涛,要求薛涛支付这8年来的抚养费,薛涛依然将他拒之门外,并告诉他:“我现在正在闹离婚,你别找我,找我也没有钱,又不是我让你帮我养孩子的。” 听了这话,吴海气得手都发抖了,他转身就将薛涛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要求薛涛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38万。
那么吴海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第一、这八年来,吴海不知道孩子不是他亲生的,所以一直抚养孩子,薛涛却知道孩子是他亲生的,却没有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要判断薛涛的行为是否是不当得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个:
1、没有法律根据,即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2、一方取得利益; 3、另一方受到损失; 4、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吴海来说,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他是可以不抚养孩子的,但是孩子是薛涛亲生的,他不抚养孩子,法律是不支持的,所以薛涛不抚养孩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他没有支付抚养费,8年期间他省下了不少钱,吴海却损失了8年的抚养费。
因此薛涛得利,吴海受损失,都是因为一个孩子,他们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吴海以不当得利要求薛涛赔偿,他的诉求是合情合理,也合法合规,薛涛应当将这8年的抚养费赔偿给吴海。
第二、花娟和薛涛隐瞒事实,让吴海抚养他们的孩子,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方要承担以下侵权赔偿责任: 1、停止侵害。将小孩带回,自己抚养; 2、赔偿财产损失。男方为了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付出的费用女方应当赔偿,一般以当地的人均年度平均支出为准; 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为此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女方应当赔偿男方的损失。 4、如果孩子的血缘上的父亲也明知的话,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和女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吴海来说,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抚养孩子,不但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精神上的伤害,8年的感情也不是说能割舍就割舍的,所以他提出要精神赔偿也是合理的。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薛涛和花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背叛自己的另一半,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法院经过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要求薛涛一次性返还吴海抚养费9.6元,精神抚养费2万元,加上其他费用,一共11.84万元。
对于已婚人士,忠诚于另一半,这是原则问题,不可背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有何看法?
木子
有点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