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贼要有做贼的觉悟,挨打了,责任自负?”广西南宁,村民撞见两男子偷电瓶后,打电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6-16 18:15:35

“做贼要有做贼的觉悟,挨打了,责任自负?”广西南宁,村民撞见两男子偷电瓶后,打电话叫人来抓贼。紧接着几十个村民拿着竹棍、木棍、石头冲上来,把两人痛打一顿,没想下手太重,其中一人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10余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村民孙某是横县人,事发这天下午四点左右,孙某办完事回家途中,看到两名男子将一辆电动车偷走,开往另一地点拆卸电瓶。 孙某当时不知道情况,以为两人是车主,但仔细看了看,察觉到不对劲,电动车没坏,也没有缺电,可他们却推着电动车走! 发现两人看到他,躲躲闪闪、鬼鬼祟祟的眼神,孙某心里有数了,这两人不是车主,他们是偷车贼! 孙某很沉得住气,他知道自己不是两人的对手,于是躲到一旁,拿出手机给街坊邻居打电话,叫人来抓贼。 没想到,黑压压地来了几十人,有的拿的竹棍、木棍、石头,有的赤裸着胳臂,到了现场立即将两个偷车贼围住! 这两个偷车贼分别叫梁某、黎某,他们是瘾君子,身体早就被毒品掏空了,这次偷电瓶车也是为了筹集毒资,何曾见过这种阵仗? 紧接着,孙某等人对两人拳打脚踢,将两人狠狠地打了一顿,打完之后,一个叫孙某群的村民报了案。 民警接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看到梁某、李某伤得有些厉害,立即将两人送往医院抢救。万万没想到,当天晚上9点,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这个梁某的小偷患有冠心病,孙某等人对其头部、躯干及四肢的殴打,诱发了梁某的冠心病,导致其猝死! 1、孙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有网友认为,孙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这事闹大了,孙某他们一个都跑不掉。 也有网友说,孙某等人并不知道梁某患有冠心病,没有预料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网友表示,孙某等人没有触犯刑法,这是意外事情,梁某责任自担,做贼要有做贼的觉悟,挨打了,责任自负! 在法律上,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性质的犯罪。 由此可见,孙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孙某等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孙某等人也是一时气愤,可以不处罚吗?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233条来看,孙某等人刑事责任是逃不掉了,但要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第八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犯罪! 这一点非常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本案发生后,孙某等十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参与了群殴,孙某等十人家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家属13万元,梁某家属对这十人表示谅解。 直到此时,这事才算解决! 对此,有网友不认可,“不应该赔钱给偷车贼,否则以后都去做小偷,不可能每次都抓住。” “小偷成了国家特级保护动物了,惹不起啊……,来到我家偷东西,我自愿给东西他,还要保佑他出门口不跌伤,跌倒伤了,还要我赔!” 还有网友表示,“打就打了报什么警?下次打小偷先声明,谁报警谁就是同伙!不要报警!”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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