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女子丈夫去世后,给她留下10万块,她把10万存入银行。1年后她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账户没钱。女子崩溃大哭,银行却说是员工个人行为,跟他们无关,女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结局意外。
(案例来源:河南周口项城法院)
一农村女子蹲在银行门口嚎啕大哭,她的哭声引来众人注目。
一年前,胡现红丈夫突然离世,留下他们孤儿寡母。丈夫临终前,把辛苦挣到的10万块交给她,让她存入银行,用于她和孩子们以后不时之需。
办完丈夫丧事后,2022年5月25日,她拿着这10万块来到银行。
刚进银行大厅,一个人就满脸笑容迎上来,那人自称叫黄某,是银行员工,黄某问她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胡现红如实告知对方,她要存钱。
黄某把她拉到一边,低声说:“我看大姐你也是实在人,就悄悄告诉你一个福利,这是我们内部员工才有的,比普通利息高,我愿意把自己的名额让给你。”
胡现红看着热情的黄某,只觉一股暖流涌上心头,丈夫去世的悲伤,此刻全都被这个陌生人的善意给温暖了。
她觉得,银行能给出高息,一定是让存时间长,可她做不到。于是她说:“谢谢你的好心,我家孩子在上学,我只能存一年定期。”
黄某说:“这就是一年定期,大姐,你可真有福气,银行刚推出新产品,你就来了。”
胡现红也很开心,她刚刚经历丈夫去世的打击,没想到在银行遇到这样的好心人。
她为难地说:“可我只上到小学二年级,这些我都不会弄。”
黄某豪爽地说:“没事,有我呢,我来帮你。”
于是,在黄某的指挥下,胡现红一步步操作着。很快办完了手续。
她刚出银行大门,黄某气喘吁吁跑出来,手里拎着一袋洗衣粉:“大姐,这送给你,给孩子们洗衣服。”
黄某的行为,再一次让胡现红感动得热泪盈眶。她为黄某的行为感到暖心,心里祝福这个好心人能得到好报。
此时的胡现红做梦都没想到,这个几次让她感动到落泪的人,会是个伪君子,他不仅骗了她,还狠狠坑了她一把。
春去秋来,一年时间转瞬即逝。胡现红存款一年的时间也到了。
2023年5月25日,她来到银行取款,但工作人员查询后却告诉她,她的账户里根本没钱。
胡现红被惊住,她焦急地跟柜员解释,但对方再次告诉她,账户中的确没钱。
之后,大堂经理告诉她,她的钱并未进去银行账户,而是被黄某转走买成理财产品了。
胡现红认为合同上签名字迹不是她的,于是提出疑问。
银行却说,黄某是银行的员工,但黄某的做法,属于个人行为,跟银行无关。
想到丈夫留下的辛苦钱就这样不翼而飞,银行又给出这样的说法,觉得万念俱灰,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2023年9月8日,胡现红去信访局进行登记。信访局转给银行受理,但银行表示不受理。 胡现红被逼无奈,把银行告上法庭。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胡现红存钱,并让她血本无归。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黄某诈骗胡现红10万,属于数额巨大,应该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2、银行说黄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道理,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事发当日,黄某穿着银行工作人员的制服,又是在银行大厅内接见的胡现红,属于表见代理。可认定黄某在执行银行工作任务。
黄某在工作期间,骗取胡现红钱财,银行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责任。
胡现红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会听信黄某的话办理业务。要求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女子去识别银行那些东西,显然有些苛求。
因此,银行作为黄某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给胡现红支付存款本息,之后他们再向黄某追偿。
3、法院做出的判决,让人意难平。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虽然法官也很同情胡现红,她一个弱女子,丈夫没了,要靠她的力量养大孩子,的确很不容易。
但同情是出于情理上来说,在法理上来说,法官判案是要看证据和事实的。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胡现红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存款本息,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她跟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遗憾的是,胡现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跟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胡现红的诉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不要轻信高息诱惑,切莫随意听信银行工作人员的说辞,一定要看到存单,加盖银行印章的材料等一定要妥善保管,用于我们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