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惨了!”河南叶县,一辆轻型厢式冷藏货车违规在货车车厢内乘人,导致8人因窒息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当地主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此事。目前,调查组发布通报称,货车司机和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来源:澎湃新闻)
调查组发布的通报显示,事发时间在6月15日22时许,司机是发现车厢内8人已经窒息昏迷后,才拨打120施救的,
但是,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8人经全力抢救后,均不幸遇难。
至于8人到底是什么时候上车、在车厢内待了多久,通报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而8人是因什么死亡的,主管部门也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有网友认为,司机应该知道冷藏货车车厢内的温度,司机敢让8人进入车厢,8人大概率不是冻死的,应该是后车厢内的空气与外界不流通导致缺氧的。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缺氧会导致呼吸困难,8个人都有手机,随时可以打电话让司机停车或者打电话报警。为什么8人都没有求救?估计是一氧化碳中毒。
还有网友认为,司机应当知道冷藏货车后车厢是密封的,可其却到了加油站才停车查看,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司机才是主要责任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司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专业货车司机,其应当知道冷藏货车车厢乘人的危险性,可其却仍然为之,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可其却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
说简单通俗易懂一点,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司机应当知道在密封的车厢内乘人,会造成他人因无法承受低温、缺氧或者中毒等严重后果,可其却自信不会发生这些后果,并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较轻的,一般只适用于造成一人死亡且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家属是否谅解,都不可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行为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通报中指出责任人和司机都被公安机关控制。司机构成刑事犯罪是没有多大悬念的。至于公司责任人是否也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看其事前是否明知司机的行为或者有无其他犯罪事实了。
最后,既然有责任人,就代表司机上面还有老板。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如果司机有用人单位,即便用人单位(责任人)最终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人)也应当要为其用人过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事后可再向有重大过失的司机依法追偿。
3、不论最终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都无法弥补对家属的伤害,这才是最让人痛心的!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在安全面前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且还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