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脸!”吉林,58岁男子花40000彩礼,再婚娶个女子,可两人同居才10多天,女子就把男子坑死了,男子的儿子愤怒的找到女子,让她返还彩礼,女子却说:你爸死了活该,我一分钱都没有,爱咋咋地。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吉林电视台都市帮就灵)
魏江看到父亲每天形单影只,凉锅冷灶,一日三餐也吃不上一口热乎饭菜,很是心疼。
母亲病逝三年多了,才58岁的父亲就苍老了很多,日子也过得凄凉无比。
他让父亲搬自己家住,妻子也没意见,可父亲不愿意打扰他们的生活,还是觉得两代人掺和在一起,时间长了会产生矛盾和摩擦,宁愿自己独居。
孝顺的魏江,决定给父亲张罗一个老伴,知冷知热,共度余生。
他找到大伯,说了自己的想法,大伯脑海里立马想到了一个人,那就是以前跟自己住前后院的朱梅。
她丧偶,有一个儿子,这个女人给大伯的印象是爱说爱笑,手脚麻利,是个过日子的女人,起码能让弟弟吃上热乎饭,穿上干净衣服,过上有人惦记有人心疼的正常日子。
没想到,老魏和朱梅还挺有眼缘,见一面彼此都很满意,朱梅要4万彩礼,老魏二话没说就给了。
考虑到两人是二婚,也不需要那些繁文缛节,没领证也没举办婚礼,请大家吃饭了顿饭就算结婚了。
可让老魏没想到的是,婚后,朱梅三天两头往娘家跑,每次回家都跟老魏要几百元路费,回去了就住六七天。
老魏一算,两人婚后也就在一起生活了10几天,朱梅根本没诚心跟他踏实过日子,自己手里去掉给朱的4万彩礼,已经囊空如洗,再这样下去,根本养不起她。
朱梅一看老魏再也拿不出钱来,索性直接走人了,老魏人财两空,本来身体就不好,再加上急火攻心,老毛病就犯了。
他找到秀梅,让她退还彩礼,4万彩礼给了,两人满打满算才生活十几天,这不是拿他冤大头吗?他等着拿这钱去医院看病。
可朱梅肥肉吃到嘴里,咋可能吐出来?老魏拿朱梅没办法,着急上火,有病尤没钱治,又不好意思跟儿子说。
某天,魏江给父亲打电话却没人接,他不放心就去父亲家看到,这才发现,父亲在家里猝死,他一天多了才发现。
愤怒不已的魏江,联系媒体,找到了朱梅,让她返还父亲的4万彩礼。
可朱梅开始否认这笔钱,后来又说这不是彩礼,是自己有4万外债,老魏心甘情愿帮自己还债。
她还说,不是她不跟老魏过日子,是老魏嫌她花钱大手大脚,把她赶出去了。
而且,老魏亲口承诺,这4万他一分不要,魏江算哪根葱哪头蒜,不是他给自己的,凭啥他来要?
而且,她嫁给老魏前,他亲口答应,要给自己儿子买房娶媳妇。
他都没做到,言而无信,占了她便宜,又说他没能力帮她了,然后把她赶出家门,她凭啥退钱?
在魏江看来,朱梅就是骗婚,看自己父亲榨不出油水,就去寻找下一个目标去了。
要不是父亲把所有的积蓄,都给了朱梅,导致他没钱看病,耽误了治疗,父亲也不可能猝死,他才58岁呀!
魏江大骂朱梅要钱不要脸,人穷志不能短,靠欺骗感情得来的钱,花起来心安理得吗?
朱梅一口咬定是老魏把她赶出来的,魏江则认为,如果他父亲有一半的责任,朱梅也应该退回来一半的钱。
大伯也怒斥朱梅心术不正不得好,早晚会遭报应。
朱梅却叫嚣着说:“我家5年内如果发生了啥事,就都是你的责任。”
看来,朱梅真的心虚了,但她还是坚持要钱没有,爱咋咋地,即使魏江提出退回一万块钱,她也不让步。
最后,一个骑摩托车的男人,直接把朱梅接走了,看着她扬长而去的背影,魏江真是一筹莫展。
但魏江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给父亲讨一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朱梅是不是骗婚,我们不做评价,她应该返还4万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老魏和朱梅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一起生活也就十天。
而且,老魏支付完4万彩礼,掏空拿净,身无分文,有病都没钱去医院治疗,所以,符合彩礼退还规定,朱梅应该返还彩礼。
2、朱梅说这4万元,是老魏心甘情愿给她还债,属于赠予,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显而易见,即使按朱梅说的,4万是赠予不是彩礼,那么,也是附条件赠予。
也就是说,赠予的先决条件是,朱梅好好跟老魏过日子,两人相互扶持,共度余生。
可朱梅婚后,三天两头往娘家跑,根本不踏实和老魏过日子,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都不一起生活了,这份附条件赠予也被视为无效,她应该返还。
3、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老少通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朱梅一把年纪了,还给自己明码标价,借婚姻敛财,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