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占用他人停车位10多天,也没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车位业主多次联系不上男子后,便让物业找叉车将男子的车给弄走了。事后,男子发现自己的车侧边的底部有凹陷,便一口咬定是叉车造成的,要求物业给个说法,但物业拒不承认。男子报警无果后,将此事曝光网络,想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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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爷租住在一个回迁安置房小区中,这个小区有地下车库,只要没挂私人车位的牌子,就可以随便停,而且还不要钱。
董先生大爷平日都是骑电动车出行,只有特殊情况才会开车,所以车子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地下车库落灰。
今年五一期间,董大爷定了出行计划,早上六七点就要开车出门,但没想到找了一圈,都没找到自己的车。
董大爷立即联系儿子小董帮忙一起找车,小董不解的问董大爷:“爸,你有没有停错车位。”
“不可能的,我停车的那个车位没有挂牌呢。”董大爷不满地回答。
小董怀疑是有人拖走了父亲的车,于是联系了物业调取监控,发现涉事车位上方是有牌子的,而且后面还有个充电桩。
物业发现原来小董就是那个占车位10多天联系不上的,于是指责了小董一顿,还说已经把董大爷的车挪走锁上了。
小董听后十分气愤:“即使我们停错了车位,你们也应该先联系我们,而不是直接挪车。”
可物业却表示,一直在试图联系董大爷,114都打了,但查到的号码显示错误。后经车位业主的要求,物业叫来了叉车,将董大爷的车给直接挪走了,还上了锁。
这时董大爷可接受不了这种说法,他坚称停了顶多7天。不过,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小董赔了车位车主300元,还支付了100元的叉车费。
万万没想到,钱是赔出去了,可车拿回家后一看,左侧最下方的车身上出现了一道凹陷,小董认为这肯定是叉车操作时导致的,于是又找物业理论,但物业坚决否认。
小董见沟通不了,于是报了警。警察查看监控后发现,叉车并没有怼到车上,很可能这个凹陷不是叉车弄的。
小董不认可警方的说法,于是求助了媒体,称物业擅自叉车造成了车损,还动手打人·即拍了一下小董的手·。
记者介入后,物业公司坚持表示小董说谎。目前,双方仍在协商处理此事。
对于此事,有不少网友表示:“这次我们站物业”。
“车位上面有私家车车主警示牌,车位上有充电桩,你还去占人家车位十多天,属于情节非常恶劣了!”
“林子大了啥鸟都有,10多天不接电话,业主没把车砸了算是客气了。”
“先证明一下这个痕迹是叉车造成的,没叉之前是好的。”
本次事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挪动董大爷的车辆?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董大爷把车停在有业主的车位上,且10多天都没有人挪车,甚至联系不上人,那么车位车主有权排除妨碍,如把董大爷的车给挪走。
现在车位业主将排除妨碍的权利委托给了物业,物业自然可以把车挪走。
除此之外,物业对小区地下车库有管理权限,董大爷把有业主的车位给占了,自然也可以将车挪走。
由此可见,物业挪车的行为合法合理。
二、董大爷的车损,该不该由物业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要物业来赔偿,就必须证明物业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与车损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物业挪走董大爷的车辆,这不仅是受到了车位业主的授权,还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所以挪车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不过,物业在挪车时也应当确保董大爷的车辆没有受损,因为小董已经赔偿了车主占用车位的费用,还支付了100元叉车费。
现在小董主张车辆的凹陷是叉车挪车时造成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小董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但警方调查监控后,并未发现叉车在挪车时对董大爷的车辆造成损坏,而小董也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凹陷与叉车有关,所以小董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笔者认为,物业无需赔偿董大爷的车损。
三,物业是否要为打人行为负责?
从警方的调查来看,在小董与物业发生争执时,小董伸出手来指责物业,却被物业工作人员拍了一下手,这其实并不算打人行为。
从常识来判断,无论是谁被他人用手指着,都会产生不爽的情绪,想要拍掉对方的手,这属于人之常情。
因此,就这个情况来看,警方连立案的动力都没有。
最后,已被分配的车位一般属于私人财产,未经允许占用他人的车位是十分不道德的。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警察不管、交警不管,只能自行解决,这也导致很多人占用他人车位后还十分猖狂,所以法律必须明确占用他人车位拒不挪车的违法性,并明确处罚规则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