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位13岁的少年被学校高年级的同学殴打后,打人家属有的说赔3000元,有的说赔5000元,还有的说赔10000元,但父亲不接受,并明确表示能判刑的判刑,不接受调解。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何先生的儿子小何在当地一所中学读初一,其认识学校三名初三的男同学后,对方就让小何跟着他们玩,不跟他们玩或者不给他们买东西的话,就要被打,小何前后已经被打了三次。
何先生称,三名打人学生,其中两人已经辍学,但学校还保留着学籍,其中一人还在学校上学。
现场视频显示,小何被一名手上有纹身的男子推了一下,随后另一名男子突然冲出来、高高跌起对小何拳打脚踢。与此同时,手上有纹身的男子也加入其中。随后摄视频的男子则说道,你拿着手机,我也上。
事后三人威胁小何称,如果敢跟家里人说或者报警的,他们还要打他,甚至弄死他。何先生看到视频后,非常气愤,随即报警求助。
事后打人家属分别开出支付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条件,私了处理此事。但何先生明确拒绝,并表示自己的诉求就是,让打人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能判的话就尽量给他判。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看到自己的儿子被人围殴,相信天底下没有哪个父母能受得了,因此能够理解何先生不接受私了的心情。而且支持何先生依法维权的做法。
2、这次打人可以明确是发生在学校外,那么小何另外两次被打,又是在哪里呢?学校为什么没有发现呢?打人学生手臂上有纹身,学校为什么又没有发现呢?所以说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学校有义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来防止学生被欺凌的事件发生,但基于上述种种情况学校没有发现,因此学校有没有做好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一目了然!应当值得反思! 3、打人的父母,没有认真管教孩子,事后想拿钱了事,绝对不可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打人者父母的责任肯定是有的,首先,孩子为什么会变成今天这样?其次,孩子绞身他们难道不知情?不知情就是失职,不管不顾是未尽义务。最后,孩子打人不应该带着孩子认错么?为什么第一时间拿钱了事?这样不等于惯着孩子么?
4、打人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得很清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本条规定有加重处罚情节,即殴打未成年人的需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初中生是属于未成年人,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不予治安处罚是有详细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也就是说,打人者未必能像何先生说的那样,“能判就判!”但是,只要他们年满14周岁,就应当受到处罚。再说细一点,小何13岁上初一,那么打人者上初三,应当是14周岁以上了,因此可以治安处罚,只是可以减轻处罚而已。
5,虽然何先生不接私了,但可以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殴打他人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还属于过错行为,因此,即便何先生不同意私了,仍然有权要求打人者的父母赔偿小何因被打而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最后,学校欺凌事件屡屡发生,学校及家长应当值得反思!尤其是家长,要反思一下孩子为什么会变得今天这样,是不是自己平时疏于管教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