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企业高管酒后叫了代驾,可在等代驾的过程中,为了让代驾能够尽快找到自已,高管却驾车从停车场至酒店的路口处。被民警查处后,检察院却以方便复工复产为由,决定不起诉高管。
男子莫某是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事发当天晚上,莫某在当地一家酒店参加饭局时喝了酒,饭局结束后,莫某用手机在网上叫了一个代驾。
事后莫某为了方便代驾能够尽快找到自己,于是其到停车场取车后,将车子驾驶至酒店的路口停车等待,全程大约有300米。莫某在路口等待代驾时,被民警查获。
被民警查处后,莫某承认其酒后驾驶了300米,但其声称自己已经叫了代驾,驾车只是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后经鉴定,莫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也就是说,莫某并非酒驾,而是醉驾。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莫某在驾车前确实叫了代驾,代驾小哥也证实接到了莫某的订单。但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此罪是行为犯。因此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但检方却不起诉,理由是为了复工复产。
1、对于检察院不起诉莫某的决定,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凭什么不起诉莫某,难道就因为他是公司高管吗?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也有网友认为,虽然莫某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但他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犯罪了。即便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可以判缓刑,但不能不起诉。
2、那么从法律上讲,检察院的决定合理么?
首先,《关于办理酒驾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驾驶机动车的,属于醉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莫某在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不论其出于什么目的,确实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犯罪情节轻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认罪认罚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检察院认为,莫某酒后离开酒店前先叫了代驾,即代表其没有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其酒后驾驶300米只是为了接应代驾,属于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认罪认罚的,因此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最后,本案是属于相对不起诉。
所谓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指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莫某的行为检察院也认定已经构成犯罪,但检察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莫某的悔罪表现等,依法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已。
综上,检察院对莫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时刻守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条底线,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