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大妈在医院走廊滑倒摔成骨折,被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大妈查看医院监控,

故人军情观 2024-06-22 12:33:26

重庆,一大妈在医院走廊滑倒摔成骨折,被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大妈查看医院监控,发现是有人随手在地上泼了水。万万没想到,大妈不仅将泼水者给告了,还带上了医院一起告了,但医院和泼水者都觉得很冤,一个认为是泼水者没素质,大妈应该找泼水者;一个认为医院没有及时清扫地面,大妈该找医院。

··:中国法院网·

事发当天早上7点30分左右,住院部还比较安静,大部分患者和家属才起床洗漱。58岁的李阿姨因为要照顾患脑梗住院的丈夫,所以起得比较早,在吃完早饭后,她便拿着饭盒准备去洗洗。

病房外的走廊刚被保洁员打扫,地面十分干净整洁,李阿姨走着走着,突然滑了一下,整个人瞬间向后倒了下去,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摔倒后的李阿姨试图起身,可腿部剧烈的疼痛,让她只能继续躺在地上痛苦的呻吟。

值班医护以及其他患者家属看到后,立即将李阿姨扶到了担架上,然后送去拍了片子,发现李阿姨的左腿严重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了10级伤残。

李阿姨本来是照顾丈夫来的,结果自己也受伤住院了,只能让子女们前来照顾。期间,子女们询问李阿姨是怎么摔的,李阿姨就把当时的情况说了下。

子女们认为医院既然没有做好地面清洁管理工作,那此事就应该医院承担,于是找到医院负责人商谈赔偿一事。

医院负责人自然不想赔偿,这要是谁在医院摔一跤,都让医院赔偿的话,那医院就开不下去了。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医院将当时的监控调了出来,发现是一名患者家属张某把漱口杯中残留的水,直接倒在了走廊中。40多秒后,李阿姨经过时没注意脚下,不慎滑倒了。

之后,医院方将真相告知了李阿姨,李阿姨的子女们就去找张某协商赔偿一事,但张某却说水的确是她倒的,但医院没有拖地就是医院的责任,要自己赔钱是不可能的。

不仅如此,张某还说,走路要看好脚下,李阿姨走路没注意地面上有水导致滑倒,她自己也有责任。

李阿姨的子女气不过,于是作为李阿姨的代理人,将张某和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那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张某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医院的地刚被保洁员拖好,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能预料到水倒在走廊会导致人摔倒,但她却故意这么做了,这说明张某存在过错。

不仅如此,李阿姨正是因为张某倒的这摊水而摔成10级伤残,所以张某的过错与李阿姨的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李阿姨有权要求张某赔偿。

二、医院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住院部的人流量虽然没有门诊部大,但人流也很多,所以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做到位。

医院的地板一般都比较光滑,更别说还沾上了水,所以医院方一旦发现地上有水迹,应当及时清理。

但从监控视频来看,医院保洁人员刚拖完走廊不久,地面干净整洁,而张某直接将水洒在走廊上,40秒后李阿姨不慎踩在水上摔倒,期间时间极短,保洁员很难时时看守。

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对安全保障义务无限扩大,所以医院方无需承担责任。

三、李阿姨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当谨慎注意路面情况,所以李阿姨摔倒,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没有责任,李阿姨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向李阿姨支付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张某虽然不服气,但并未提起上诉。

对于该判决结果,有网友认为,李阿姨应该无责,谁整天走路要看自己脚下啊?

还有网友认为,医院人流量那么大的医院,地面却使用遇水光滑的材料,这十分不合理,医院就是有责任。

甚至有网友表示,住村里养成的习惯,这不是贬低,在农村水泼到院子里方便、又防起灰,住院一时改不了,还是医院付大头吧。

对于本案的结果,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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