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衣着光鲜的女子到超市购物时,为了少付款,故意漏扫所挑选商品的二维码。一次得手后,女子自认为找到白嫖的机会,于是连续作案4次,价值1千余元。可女子没想到的是,虽然价值1千余元,但公安机关仍然将其刑事拘留。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红网)
女子戴某家住某小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平时在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处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及零食等。
现在的超市很多都是顾客自主扫码付款的,戴某前不久到该超市购物时,故意少扫码一件商品,节约了几十元钱,且戴某离开超市时也没有被人发现。
戴某回家后,心情忐忑不安了好几天,生怕超市会上门找自己。可结果却并没有。戴某自认为,这个是漏洞、是个白嫖的好机会,于是戴某再次作案。
再次作案又得手后,戴某愈发胆大,又连续去了第三、四次。但戴某没想到的是,其第四次作案时,其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处理。
超市报警后,又翻查了监控视频,结果却发现戴某已经是第四次作案了,且其作案所得价值1千余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戴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了解,戴某被刑拘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得痛哭流涕,但此时说什么都已经没用了。
1、通过戴某的衣着打扮来看,其应该也不是差那一千余元的人,说到底就是贪小便宜而惹的祸!不过戴某是成年人,其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2、那么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有意见认为是盗窃,也有意见认为是诈骗。
虽然诈骗和盗窃的主观故意都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对于财物的转移是否知情的。即如果被害人不知情的是盗窃;知情且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的,那就是诈骗。
具体到本案中,戴某都没有扫码,超市一方根本不知情,因此,戴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论处。
3、还有网友不解称,司法解释不是说盗窃2千-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才追究刑事责任的么?戴某才盗窃价值1千多元的商品,怎么会被刑事拘留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不论涉案价值多少钱,一律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戴某之所以会被警方刑事拘留,是因其在两年有四次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的,因此,其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钱,已经变得不再重要了。
注意!戴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其盗窃所得1千多元,还必须要退赔给超市。
换而言之,戴某想要白嫖结果却不仅要退赔,且还要付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代价!这就是目无法纪的代价之一,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并坚守做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底线,否则必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