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尉某身患多种病,仍和多名未成年男性搭讪,将他们带回家后,通过引诱喝

芹姐说法 2026-01-08 00:53:05

陕西西安,男子尉某身患多种病,仍和多名未成年男性搭讪,将他们带回家后,通过引诱喝酒或者恐吓的方式,对4名14至17岁的男性和2名13岁的男童实施了侵犯。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西安市莲湖区妇联发布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案例,受害人是6名未成年男性。 据报道,尉某是一名成年男子,但是他不喜欢年轻貌美的小姑娘,反而对同性颇感兴趣。 因为长期混迹于混乱场所,和不同的人交往,魏某竟然染上了多种病。 魏某这个群体有自己的圈子,时间一长,大家都知道了尉某的情况,尉某在圈子里名声也臭了。渐渐的,就没有人愿意再和尉某交往了。 尉某在圈子里混不下去了,就将目光投向了未成年男孩们。 2019年开始,尉某便开始在城区周边主动搭讪未成年男性,这些未成年男性涉世未深,认识后,尉某就提出带他们回自己家玩,等到将人带回家后,尉某又留他们住宿。 年纪大一点或者看起来比较机灵的,尉某就诱骗他们喝酒,等他们喝醉不知反抗,尉某便开始实施侵犯。 年纪小或者看起来老实的,尉某就直接威胁恐吓,使得他们不敢反抗,然后开始实施侵犯行为。 就这样,从2019年开始,到2024年案发,尉某前后诱骗多人和他回了家,其中4名14到17周岁的男性,以及两名13周岁的男童均被尉某侵犯 猥 亵。 坏事做多了早晚会付出代价,案发后,尉某因涉嫌强制 猥 亵 罪和猥 亵 儿童罪被提起公诉。 那么问题来了,有人想不通,尉某侵犯了6名未成年人,为什么不构成强 奸 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 奸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了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 女 发 生 关 系的行为。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强 奸 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 虽然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观念中,对于性 侵 害的认知不断发展,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将男性纳入强 奸 罪的犯罪对象范畴。 本案中,尉某侵犯的对象均为男性,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强 奸 罪 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强 奸 罪对尉某进行定罪。 那么,尉某为什么会同时构成强制猥 亵 罪和猥 亵 儿童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 猥 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 猥 亵 罪。猥 亵儿童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 亵 罪和猥 亵 儿 童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强制猥 亵 罪的对象是14岁以上的公民,而猥 亵 儿童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 本案中,尉某采用诱骗喝酒的手段,使得未成年人失去反抗能力。 这些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缺乏对危险的预判,在尉某的哄骗下喝酒,酒精作用使他们意识模糊,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 这种诱骗喝酒的方式,属于其他方法中的一种,趁他们醉酒,尉某便实施侵犯,其行为违背了这些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符合强制猥 亵 罪 中其他方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那些可能通过恐吓手段对待的未成年人,尉某以威胁的方式让他们不敢反抗。 未成年人虽然有一定认知,但面对成年且心怀恶意的尉某,心理上会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尉某的侵犯行为,同样违背了他们的意愿。 在此过程中,尉某还对2名13岁的男童实施了侵犯行为。 13岁的儿童心智尚未成熟,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上明显不足。 尉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或是通过恐吓让他们不敢反抗,或是采取其他手段使其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对这2名13岁的男童实施猥 亵。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儿童实施特殊保护,只要实施了猥 亵 儿童的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不管是否获得了儿童的同意,都构成猥 亵 儿童罪。 尉某对儿童实施 猥 亵,应依照强制猥 亵 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构成猥 亵 儿童罪。 尉某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行为,4名14至17岁的未成年人和2名13岁的男童在生理和心理成熟度上存在差异,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将尉某的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制 猥 亵 罪和猥 亵 儿童罪,能够更精准地反映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实现罪责相适应,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认为,尉某明知自己患有多种性 病,仍对多名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 最终,尉某因强制猥 亵 罪获刑8年,因猥 亵 儿童罪获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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