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候某认识女技师胡某后,经常和她发生了亲密的关系,后来侯某经济状况急转直

芹姐说法 2026-01-11 21:53:24

河南中牟,候某认识女技师胡某后,经常和她发生了亲密的关系,后来侯某经济状况急转直下,就将主意打到了胡某身上。候某和胡某在车里发生了关系后,突然掏出一把刀抵在胡某脖子上,从她账户转走了61万,还逼迫她写下一张65万的借条。事后胡某立即报警,候某因抢劫罪获刑14年6个月,还被处罚金10万。候某不服上诉:那61万是她借我的,有借条为证! 据裁判文书网、郑州中院报道,候某此前经济条件不错,经常出去洗脚按摩。 2021年,候某去洗脚时,认识了女技师胡某。 从那以后,候某经常点胡某的钟,还隔三差五带她出去过夜,每次事后,候某都会给胡某一些钱。 最近几年,候某的生意逐渐不行了,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和贷款。 眼看到了年底,债主纷纷上门,候某压力非常大,这时候,候某突然想起了胡某。 和胡某来往三四年,候某对她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知道她手里有不少钱。 于是,2024年2月1日晚上10点来钟,候某开车来到胡某楼下,给她打电话让她下楼。 胡某下楼后,在车后排和候某发生了关系,谁知,温存刚过,候某就摸出一把刀,抵着胡某的脖子向她要钱。 遭到胡某拒绝后,候某拿出胶带捆住胡某的手脚,开车前往郑州。 半路上,胡某挣脱束缚,拼命抢候某的方向盘。 侯某停车制服了胡某,再次用胶带捆绑住胡某的手脚,期间还用刀划伤了胡某的后背。 凌晨一点左右,候某将车停在郑州一停车场,持刀威胁胡某人脸识别并说出银行卡密码,从胡某账户里转走58万,随后将其中部分钱用来偿还欠款。 2号傍晚5点多钟,候某将胡某装进大号行李箱带回自己家。 3号凌晨,候某再次将胡某账户里剩余的3万转走。 此时,胡某已经被候某控制超过48小时,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胡某向候某保证不会报警。 因担心出意外,候某逼迫胡某写下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2022年8月5日,胡某向候某借款65万。 随后,候某开车将胡某送回了家。让候某没想到的是,他前脚刚走,胡某后脚就报了警。 2月3日11时许,民警对候某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候某撞坏护栏成功逃跑。 2月4日,民警再次对候某实施抓捕,候某再次冲撞警车,还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 那么,问题来了,候某用从胡某处转来的钱还了债,胡某的钱还能否追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候某抢劫得来的钱属于赃款,他对该款项没有合法处分权。 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还款,虽然看似构成善意取得,但由于这笔钱来源是犯罪所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案发后,民警冻结了候某账户里的28万余元,并从债权人手里追回13万余元。 那么,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候某在与胡某发生了关系后,掏出刀抵在胡某脖子上进行威胁,后又用胶带捆绑胡某手脚,通过这些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胡某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候某抢劫金额达61万,属于数额巨大,最低刑期为10年。 此外,候某为抗拒抓捕,两次冲撞执法车辆,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终,一审判处候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候某限期将被冻结的28万归还胡某,并退赔剩余18万元。 一审判决后,候某不服,他辩解称,自己没有抢劫,胡某转给自己的61万,是她归还的借款,有借条为证。另外,案件调查阶段,民警对自己实施了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 二审认为,对于借条问题,经鉴定,借条书写时间为2023年4月以后,而据调查,2022年6月,胡某账户有40万存款,不具备向他人借款的前提。 并且,2021年后,候某的经济状况就不好,还经常向他人借款,不具备借给胡某65万的能力。 此外,候某和胡某只是买卖关系,一次性借给胡某65万不符合常理。 至于刑讯逼供问题,候某三次做笔录均有执同步录音录像,据显示,三次讯问每次中间会间隔一两个小时,不存在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 据此,二审驳回了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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