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老人去世后在银行留有39万元存款。可老人的独生女儿向银行提交了死亡证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17 09:57:53

湖北武汉,一老人去世后在银行留有39万元存款。可老人的独生女儿向银行提交了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本等证明文件后,银行还是因女儿无法出示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而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来源:经视直播)

男子张某出生于1958年,其与妻子结婚后仅育有一个女儿张女士。当年主管部门还颁发了独生子女证。

去年11月22日,张某因病经抢救无效去世。张某去世后,张女士与母亲等家属为张某办理了丧偶事宜。

张某以前是单位职工,其去世后应该会有丧葬费等钱款打到其银行卡上。可张女士与母亲找遍了都找不到那张银行卡,于是就到公证处开了一张查询函。

后经查询张女士得知,原来张某生前在某银行,还有三张银行卡,共计还有39万元存款。

按理说,张某父母早已经去世,只有一个独生女儿。即只要出示张某的死亡证、火化证、注销户籍的证明书、独生子女证以及其与妻子的结婚证等证据,银行就要把这39万元,全部还给张女士母女俩。

可银行却还要求张女士提供父亲张某的结婚证、张某与女儿是父女关系、父母均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

张女士得知情况后,只能辗转跑了多个部门,但因其爷爷奶奶早年因迁户口等事宜,却无法开到证明爷爷奶奶二人均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

无奈之下,张女士想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到老家爷爷奶奶合葬的墓地上,对着墓碑拍照,用来证明爷爷奶奶已经死亡的证据。

可谁曾想,由于按照老家风俗,墓碑上只写着爷爷的全名,只以“李老孺人”尊称奶奶。即没有奶奶的全名,导致银行只认可爷爷已经去世的事实。但以不确定奶奶已经去世为由,拒绝办理兑付手续。

目前,父亲张某已经去世一个多月,本就伤心难过的女儿张女士,在辗转跑遍几个部门开具证明文件后,仍然没能拿到父亲的存款。

银行则回应称,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此事。

网友们质疑称:

“为什么公证处可以出具查询函,而不能出具证明张女士可以继承遗产的公证书呢?”

“是不是一直没有办法解决,这39万元就归银行所有了呢?这种情况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呢?”

“其实也不能完全怪银行,到时候有人以继承人的身份找银行要钱,他们也难做!比如说婚外生子等!”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张女士还有别的办法解决此事么?

首先,查询函只能得知存款人的存款信息并不能取款,所以要求没那么严格。即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交证件证明自己是继承人身份,就可以开具查询函。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已故存款人在同一银行存款余额不超过5万元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籍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也就是说,不论张女士还是其母亲,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证件证明自己是继承人,公证处就会开具,且5万元以内,就无需开具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了。

其次,上述所指“继承人”,是指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即由于第一顺序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人,所以无论是开公证书还是银行办理兑付业务,都必须要搞清楚配偶、子女、父母等人,是否全部在世。

最后,除了开具公证书方式外,起诉银行可能会更加方便,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存款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应当凭借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及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办理兑付手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虽然现在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开具证明文件证明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但只要张女士能够提供户口本、证人证言、举办葬礼时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证据,法院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是事实的,并据此作出张女士及其母亲是被继承人张某法定继承人的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张女士与其坐在家里等、各个部门来回跑,还不如拿着现有证据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院来厘清关系,并做出张女士可以继承的判决。

有网友表示,其实只要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银行立马就会给钱。他们只是怕承担责任而已。即只要有法院判决书作为背书,银行就敢给钱。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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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牙牙

牙牙

7
2024-01-17 12:44

我爸给我奶奶房子过户还要求证明我奶奶的奶奶不在世了,因为我奶奶的妈妈还在,也就十年前的事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