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和情人发生关系后,报警称自己被性侵,可是,警方调查后并未对其立案调查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17 10:00:17

上海,一女子和情人发生关系后,报警称自己被性侵,可是,警方调查后并未对其立案调查,反而认为女子谎报警情,于是对女子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事后,女子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法院会怎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女士和老刘是同事,不仅如此,两人还保持着情人关系,一天上午10点多,两人在工厂的洗衣房里发生了关系,过了一个多小时,李女士就跑到了派出所报了警,称自己遭到了老刘的侵犯。

于是,警方立即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检查,与此同时将老刘带回了警局,可是老刘却表示,自己和李女士是自愿发生的关系,自己根本没有强迫她。

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又发现李女士虽然有外伤,但是其表述是被桌子磕伤的,而身体的隐私部位并未任何伤情,加上对其他同事的询问得知,是李女士主动要老刘去洗衣房的,说是有重要事情要和老李谈,将洗衣房其他人撵了出去。

事发后,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此做出了不立案的处理,而对李女士的行为也做出了认定,认为其行为属于谎报警情,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然而,李女士坚持称自己遭受到了侵犯,于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李女士坚持的认为,自己就是遭到了老李的侵犯,后来做出的询问笔录是遭到误导、诱供之后做出的,所以应对这些供述进行排除,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行政处罚。

众所周知,由于是行政案件,所以,应当由被告来举证自己的行政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表示,在李女士报警后,被告就安排警力对此事进行调查,不仅将李女士送到医院做身体检查,又讯问了老李和其他同事,并调取了车间监控,并再次询问李女士后得知,李女士是故意谎报的。

同时,被告提交了对李女士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李女士称因为老李给自己打电话,导致了另一位情人王某的误会,自己和王某发生了争吵,自己没考虑周全,为了缓和和王某的关系,就报警称被侵犯,自己和王某一起来报的警。

被告还提交了李女士签字的悔过书,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忏悔认错。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

首先,法院肯定了本案的被告作为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其次,对于原告称自己系被侵犯,结合当日验伤情况,证人证言,第三人的陈述,原告自己当日笔录及悔过书,无法认定原告系被他人侵犯。

第三,李女士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违法行为。被告根据以上事实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原告李女士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第四,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事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同样予以了驳回。

其实,有人说,李女士处罚还是轻了,这明明是诬告陷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许警方在初步调查时就发现了李女士说谎,如果是刑事立案后发现李女士说谎,必然对其追究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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