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坐在车内驾驶员位置,被交警认定为有挪车意图,对其罚款2000元,并扣留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18 09:16:45

一男子酒后坐在车内驾驶员位置,被交警认定为有挪车意图,对其罚款2000元,并扣留驾驶证6个月。男子不服,将交警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宜宾中院) 男子谢某是热情好客之人,如果有同学朋友来到他所在的城市,他都会热情招待。 事发当日,谢某大学好哥们来拜访他。他和妻子晚上准在饭店热情招待他们,为了给他们带点家乡特产特意开了车。 酒桌上,多年未见的同学尽情畅谈,回忆大学美好时光,当然也少不了喝酒助兴。 为了喝酒他还专门安排了一个朋友开车,当天几人把酒言欢好不畅快。 酒足饭饱后,谢某送走了同学,然后让朋友李某送他和老婆回家。

他们家住在一个新小区,门口大路还没有通,但是已经画好停车位,十分方便。 李某停好车,正要送谢某离开,谢某发现自己的钥匙掉在驾驶室内。于是来到驾驶室,寻找钥匙。 这时来了两个交警看见其刹车灯亮了,便来到其车前让其吹气。随后,以李某饮酒驾驶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驾照6个月。 谢某不服,将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谢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他进入驾驶室的目的是找寻物品,而非驾驶车辆。

谢某表示,事发地点属于封闭区域,也已经到家,他没有驾驶车辆的必要。

他老婆和朋友的证言证明车辆没有出现前进或者后退,而且在交警支队提交的视听资料也显示车辆位置没有发生变化。

至于交警发现刹车灯亮了,那是其上车后基于驾驶员的基本意识,踩刹车拉手刹的行为,不能说他有驾驶行为。 二、事发地点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他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谢某表示,事发地点是一个封闭区域,只能停车不具有机动车通行条件,不能认定为“道路”。不会产生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不适用《道路安全法》。

最后,谢某表示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交警支队提交的视听资料不符合提供证据的要求,也不能反映出车辆存在挪动的情况。 而他只是进入驾驶室找东西,没有饮酒驾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支队答辩称: 1、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谢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情形,他们有2份视听资料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予以证实。 第1份视听资料客观反映出支队执法人员跑向谢某车辆过程中,车辆存在刹车的情况。随后谢某从驾驶室出来承认其在挪车,并喝了一瓶酒的事实。

第2份视听资料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证实爨宗伟检测结果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爨宗伟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据此,可以认定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他们对谢某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三、谢某所述与事实完全不符。谢某在最初被查获,酒精检测,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整个过程中,未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并主动承认自己正在挪车,对其同伴不帮助其挪车进行了抱怨。

综上,他们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谢某起诉。 法院认为,交警支队提交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听资料及相关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出谢某饮酒后意图挪动车辆,交警到达现场时谢刹车从驾驶室走出,而且在场人员未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未提出异议。 事后谢某却辩称其只是到驾驶室找寻物品而并未驾驶车辆,并申请其妻子、朋友到庭作证。 综合考虑二名证人与谢某的关系,并结合交警支队提交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内容等相关证据,对谢某否认其实施了驾驶行为的诉称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谢某客观上并未驾驶车辆行驶一定距离或造成危害后果,但其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驾驶车辆,即挪车的故意,并着手实施。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事发地点车辆能够正常驶入驶出,谢某称事发地点是封闭区域,不具有机动车通行条件,不能认定为“道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爨宗伟提出市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对爨宗伟进行的酒精含量 市交警支队认定谢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给予谢某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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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15

用户10xxx15

3
2024-01-18 10:35

扯蛋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