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五旬男子和一女子再婚,23年后,男子因病去世,不料,男子的亲侄子找到女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25 10:58:26

山东青岛,五旬男子和一女子再婚,23年后,男子因病去世,不料,男子的亲侄子找到女子,让女子从房子里搬出去,因为叔叔给自己留下了遗嘱,这套房子给自己。女子顿时感慨,结婚20多年了竟然还把自己当外人,但是自己年纪大了,搬走也没有地方住,于是两人闹上了法院。法院:女子有居住权。

刘先生在53岁那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女士,王女士虽然是离异的,但是三个孩子都已经成年,而刘先生53岁,却是初婚,两人就这样走到了一起。

婚后,两个人没有要孩子,在一起相互扶持,就这样走过了23年春秋,奈何刘先生却因疾病先走了一步,王女士和其他亲属帮着料理了后事后,王女士就过起了独居的生活。

谁知,过了几天后,刘先生的亲侄子小刘找到了王女士,称刘先生在去世之前,给自己留下了一份遗嘱,而且是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的,所以,你现在住的这套房子归我,这个月底你必须搬出去。

王女士一听直接傻了眼,自己从来没听说过丈夫在生前给别人立下什么遗嘱的事情,两个人在一起23年了,丈夫不应该背着自己偷偷把房子给别人。

刘先生在世的时候,小刘因为顾及到面子,跟阿姨说话还比较客气,但是,此时的小刘却直白了当,没地方住去找你三个孩子去。

双方你一句我一句的吵了起来,但是,王女士并没有因为小刘的驱赶而离开,而是依然在房子里住着。无奈,小刘直接将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女士限期搬离,并确定房子归属自己。

而面对小刘的控诉,王女士在法庭上也给予了反驳,自己和刘先生结婚的时候,房子是四间,而结婚后又加盖了两间,自己也都生活在婚后加盖的这两间里,而且即便刘先生给侄子留下了遗嘱,最多也是婚前这四间,婚后他没有权利单独处分。

那么,这套房子在法律上应该归属哪一方?

本案中,刘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一起建了两间房子,在刘先生婚前有四间房子,所以,婚后的这两间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的这四间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

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当刘先生立下了遗嘱将房子都给侄子小刘的时候,实际上,这已经侵犯了王女士对共同财产的支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遗嘱是无效的,而是,刘先生对自己的那一份是享有支配权的,只不过却无权处分妻子的那一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即婚后的那两间房子,其中有一半的份额是王女士所有的,另外一半份额因为被丈夫给了侄子,所以,属于遗嘱的方式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的四间房子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刘先生有权予以支配,婚后的两间房子,小刘享有50%的权益,王女士享有另外50%的权益。

但是考虑到王女士年事已高,加上在这两间房子住了20多年多,名下再无其他房产,为了保障其晚年生活和居有定所,王女士对涉案的两间房子享有居住权。

实际上,此时对于两套房子而言,已经变成了王女士和小刘共有的了,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享有居住权,其实是对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肯定。

最后,两个人一起生活了23年,刘先生却在生前将财产都给了侄子,没打算给妻子留一点,确实有些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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