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为防止开车犯困,准备带两位老乡陪他聊天。车辆未启动就被交通局执法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1-31 10:03:12

广西南宁,一男子为防止开车犯困,准备带两位老乡陪他聊天。车辆未启动就被交通局执法人员发现,以其违法载客为由罚款3万元。男子不服,将交通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南宁中院) 男子杨某是某家房产经纪公司负责人。

案发当日,他到省城出差,为了防止开车打瞌睡,于是到汽车站附近找顺路的老乡陪他聊天,路费随便给。

没想到,还真找到两个人,他们谈妥路费30元,也就够油钱。

随后,杨某带上两人准备出发,这时他的车前出现两个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将车拦停,并对俩人进行询问,得知杨某收钱后。他们认定杨某构成非法载客,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认定杨某构成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载客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不服,将交通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杨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杨某表示,他出差到省城,因来时精神欠佳开车打瞌睡差点就发生交通事故,让他心有余悸。 他回去时决定找个人陪他聊天,油费多少给点就行。

于是他到客运站附近寻找回去的老乡,没想到真有两个去老乡同意坐他的车回家,两个人每人30元油费,比乘坐公共汽车都便宜,他没有盈利,不构成非法营运!

2、没有违法行为

杨某表示,车辆在启动之前,执法人员就对他宣传相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营运”的政策,他听宣传后表示遵守法规政策,当即放弃不拉客。也就是说,他没有违法行为,不应该被处罚。

最后,杨某表示他经营房地产的个体户,从不违法载客。本次是出于安全考虑,找人聊天以防开车打瞌睡。况且执法人员对其宣传禁载法规及政策后,已自动放弃中止载客行为,属法律意义上的违法中止。

所以,交通局对他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局辩称:

1、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执法人员在客运站对杨某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搭载2名乘客去往某县,议价到达目的地每人收取约定运费。杨某确认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并对自己议价收取乘客每人30元运费的行为予以承认。

随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下做了《询问笔录》。因此,杨某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不但有他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予以证实,还有乘客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违法事实清楚!

2、违法客运经营行为证据充分

现场执法人员在道路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证据材料,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杨某违法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上述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杨某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持续到被执法人员查处,不构成中止。

3、处罚恰当应予以维持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杨某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交通局依职权对杨某违法客运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恳请法院依法裁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持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本案,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客运运输,有现场笔录、交通局对杨某和乘客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小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

交通局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对杨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局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处罚前,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书面告知杨某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该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案中,杨某招揽乘客上车并与乘客完成议价,后因被执法人员查处才终止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故对杨某所提的违法未遂的主张,法院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交通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杨某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杨某得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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