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男子存了400万,一年后到银行取钱,哪知道,柜员竟说存单是假的,是当时办业务的柜员所伪造,银行拒绝兑付。男子大怒:“你们银行内部的问题,凭什么不给我钱!”岂料,银行竟让男子,去找已经坐牢的柜员追讨! (来源: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朱眼巴巴地望着银行柜员,心中怀着对未来大房的期望。然而,当他递交一年前存的400万定期存单时,银行柜员却开始不安地仔细核对。
柜员面色凝重,用手指轻触着存款单上的文字和数字,反复核对了几次。老朱紧张地注视着,却看到柜员的表情越发凝重。
最终,柜员将存款单递还给老朱,声音严肃地传来:“对不起先生,您这张存款单是假的,不能给您取钱!”
老朱心头一震,难以置信地看着手中的存单。他深知这是他多年来为生意辛辛苦苦攒下的辛劳之财,怎么可能是假的呢?
他再三提醒柜员:“你再看清楚这张存款单,400万的单子,谁敢造假!”柜员摇摇头,坚定地表示这是一张伪造的存款单。
老朱怒火中烧,不甘心地高声喊道,要求见银行经理。柜员面对老朱的怒火,有些害怕,连忙将值班经理叫了过来。
值班经理脸上堆满了笑容,但笑容中透着一丝不自然。他接过存款单,耐心地解释了缘由。
原来,这张存款单是柜员和会计为了贪下老朱的钱而伪造的。
在老朱存钱的时候,他们趁机制作了一张虚假的存款单,实际上,银行的系统和底单里并没有记录老朱的存款信息。
在银行经理解释存款单无效的理由后,老朱怒气冲冲地追问:“为什么当时银行没有通知我?无论存单是真是假,都是银行给我的,你们必须负责!”
银行经理脸上保持着微笑,但目光中透露出一丝尴尬:“先生,我们非常抱歉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但在您提出取款时,我们才发现存单的问题。”
老朱不依不饶:“你们银行的员工明知存单是假的,为何不早点通知我?这是对客户的极大不负责任!”
经理稍显犹豫:“先生,我们的确在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将涉事员工追究责任。但存单的伪造让我们也束手无策。”
老朱怒视经理:“我只知道我是银行的客户,我对银行存款是百分之百的信任。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你们不能逃避责任。”
经理苦笑:“先生,我们也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但根据规定,我们无法给您兑付这张无效的存款单。”
老朱听罢更是怒火中烧:“规定?你们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你们难道不觉得这是对客户的极大伤害吗?”
经理语气变得低沉:“先生,我们深感歉意。我们也是在您提出取款时才得知这个问题,希望您能理解我们也是受害者。”
老朱冷笑:“受害者?这一切都是你们银行内部的问题,你们应该为员工的错误负责,为什么让客户承担你们的问题?”
然而,经理却只是以无奈之态表示存单无效,银行无法给予兑付,竟建议老朱去找已经坐牢的两个前银行员工追讨。
老朱怒不可遏,认为银行这是耍赖,他一怒之下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正义与贪婪在这场官司中激烈碰撞,老朱的命运将会何去何从?
1、老朱认为,他手上的存单是银行给他的存款凭证,即便是柜员伪造,也是柜员代表银行给的,银行必须兑付。
老朱认为,自己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业务人员接待的自己,也是他们代表银行给自己的存款单,作为储户没有义务去验证存单真假,何况自己还是实打实存了400万。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兑付储户的存款。因此,银行应按存单约定兑付存款及利息。
另外老朱还认为,银行柜员伪造存款单,将400万卷走,是银行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让储户来买单。
老朱还质疑,为何明知道存单是假的,两个银行工作人员已经被判刑,作为当事人他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这也说明这只是银行内部的问题。
2、银行认为,老朱并未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存单根本无效,无需兑付。
银行表示,两名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伪造存单,私自截下老朱的400万,是两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两人职务上的失误。
也就是说,银行认为伪造存款单是银行柜员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银行根本没有与老朱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行与储户之间通过储蓄合同建立起服务关系,银行应在保障储户财产安全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既然老朱没有与银行建立合同关系,银行也无需对此负责。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认为,老朱在银行的场地由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存款,作为储户理所当然认为钱存进了银行,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老朱已经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就应当依约兑付存款,而银行拒绝履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辨别存单真假,不是储户的义务,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造成储户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最后,法院判决银行依约兑付400万存款及13万余元利息。

沙漠之鹰
以后去银行存款后需要让银行提供证据:一、存单是否真实二、印章是否真实三、银行行长写上以上存款属实并签名按手印。这样就靠谱了。银行你认吗?太妈的
木金草
法院就要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