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雇佣某单身汉干活,因可怜其无家可归,遂将自家房子免费借给其居住,不料在居住期间,单身汉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随后,单身汉的兄弟姐妹们纷纷找上门,向男子索赔64万余元。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竟成了他此生最后悔的决定。
据周某回忆,自己有个朋友叫郭某,他的情况较为特殊,他一生未婚,也没有小孩,父母亦已去世,实属可怜。
十年前,郭某在周某家聊天时,称自己居无定所,听到该消息后,周某便大方地从自己的厂房中收拾出一间闲置的房间,免费让郭某居住。
正是因为周某免费提供的住所、三餐、衣物等,所以郭某对周某很是感激,在郭某家一住就是十来年。
事发当天,周某一如既往的早起去地里干活,当路过郭某的房间时,发现周某还没起床,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于是他推门进去查看情况,结果发现郭某竟然没了气息。
周某吓坏了,赶紧报警求助警方,经法医鉴定,郭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的情形。
排除他杀过后,警方联系到了郭某的兄弟姐妹,希望他们尽快将郭某的尸体领回去安葬,可万万没想到,郭某的兄弟姐妹们认为郭某的死亡与周某脱不了干系。
在他们看来,郭某经常给周某帮忙干活,但周某却从来没有给郭某开过工资,因此,郭某这是义务帮工,按照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郭某的三个兄弟姐妹合力将周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12375元,丧葬费2652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648901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周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因二人系朋友关系,周某因可怜郭某系孤寡老人,由郭某帮着周某种点地,但不向郭某支付工资,而是提供住房并管吃。
因此,二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帮工关系。
周某作为被帮工人,向郭某提供的住房,应该满足安全居住的条件。
通过现场勘查,郭某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系有红砖垒砌的灶台在取暖过程中产生的。
案涉门房没有统一供暖设施,红砖灶台为冬天的取暖设备,该设备虽然为北方农村冬天取暖的常用设备,但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明显危险性。
周某作为案涉住房的提供者,提供住房不能满足安全居住条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郭某作为案涉房屋的长期使用人,已经使用案涉房屋多年,对红砖灶台取暖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该明知,郭某未能注意开窗通风,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周某提供住房取暖设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应承担30%责任。
最终,经过核算,法院判决周某赔偿郭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4670元。
周某怎么都想不通,一件好事怎么就变成赔偿19万余元了呢?周某觉得郭某的兄弟姐妹们纯属是见利起意,郭某都在他家住了十几年了,他们一个个的不闻不问,现在郭某去世了,一个个争着抢着要赔偿金……
于是,一审过后,周某将郭某的兄弟姐妹们再次告上法院,请求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1.他与郭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多年的朋友关系。
2.他看郭某可怜,便腾出房子免费让郭某居住并生火做饭,既未收取房租,则无义务对郭某烧煤取暖进行管理。
3.郭某作为成年人,每年都是自己烧煤取暖,其应当知晓烧煤取暖可能会造成煤气中毒,因为其疏忽大意导致煤气中毒,应当对自己因煤气中毒导致死亡承担责任。
4.他的菜地非常小,总共才十几平方米,不存在帮工,且院内种的菜郭某也吃。
随后,二审法院又深入研究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周某与郭某相识多年,事发房屋系周某向郭某提供住宿,虽然周某不收取郭某的房租,但郭某向周某提供劳务,帮助其种地。因此,郭某系以其提供的劳务换取周某提供的房屋以居住,故周某所提供的房屋应无安全隐患。
其次,通过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情况,造成郭某死亡的红砖砌成的灶台为郭某冬季的唯一取暖设施,较为简陋,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现无证据证明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周某已就该红砖灶台存在的安全隐患向郭某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周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郭某居住于该房屋多年,对于该房屋应较为了解,其应当知晓该房屋的取暖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现无证据证明郭某曾就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周某主张过维修,亦无证据证明郭某在使用该取暖设施时,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故郭某自行居住并自行使用取暖设施的过程中,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郭某与周某的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应由郭某承担90%的责任、周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向郭某的家属赔偿64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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