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14岁女孩在家中玩父亲手机时无意中发现“我花20万养你这么半年、你的人生中怕是没有遇到这么懂事的小三哦!”等语音聊天记录。女孩备份此记录后交给母亲。母亲顺藤摸瓜找到丈夫出轨的证据,并据此告上法庭,要求“小三”返还25万元。
(来源:红星新闻)
唐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
婚后唐先生承包工程,很少在家里居住,李女士则一个人在家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
按理说,唐先生长期在外面居住,回家后会对妻女表现出更热情才对。可唐先生却很少回家,一回家就会因各种生活琐事与李女士发生争执。事后就摔门而去,之后又很少再回家生活。
唐先生的异常行为引起了李女士的怀疑,其怀疑唐先生在外面有人了,但其没有证据只能就此作罢。
去年11月份,唐先生难得回家一次,其14岁女儿拿着唐先生的手机在玩时,无意中发现唐先生与一女性的聊天记录暧昧。
女儿出于好奇点了其中几段语音信息来听。结果却听到包括“我花20万养你这么半年、你的人生中怕是没有遇到这么懂事的小三哦!”等在内的语音对话,
虽然女儿还未成年,但这几句话,她还是明白什么意思的。女儿随即将两人的所有聊天记录备份,并第一时间交给母亲李女士处理。
李女士看完所有聊天记录后证实了自己之前的猜测,且还发现唐先生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给女子王某总共转账共计25万余元的事实。
李女士拿到证据后,立即质疑唐先生。可其却恼羞成怒,又再次摔门而去,并扬言要与李女士离婚。
之前李女士没有与唐先生闹翻是没有证据,现在不一样了,有了证据后,李女士见唐先生是这种态度,于是立即将唐先生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其夫妻共同财产25万余元。
可王某与唐先生在却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二人是在打牌时认识的,二人只是牌友关系,并非情人关系。
第二,有部分钱是打牌时的经济来往,或者唐先生做工程从自己处兑换的款项,唐先生实际给王某转账为21万元,且王某也给唐先生转过9万元应核减。
第三,唐先生声称,其与王某是普通朋友关系,且很大一部分是打牌的消费款,并非无偿赠与。
第四,即便是夫妻财产,唐先生也有一半的份额,因此,要返还也只返还李女士的份额12万余元。理由是二人马上就会离婚,离婚时也会予以分割。
唐先生的说法,粗看之下,貌似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事情闹到这个地步,事后李女士也会同意离婚。
那么从法律上讲,唐先生和王某的说法,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施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会予以受理以及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简而言之,李女士的诉求是侵犯其财产权、要求返还,并没有提出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此,法院就只审理李女士的诉求。至于唐先生主张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诉求,其只能另行起诉解决。
其次,打官司最重要的证据,唐先生与王某的语音聊天内容,连其14岁的女儿都能听出二人的关系。因此,二人是普通朋友的主张,肯定不会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在李女士能够提供两人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情人关系,且证实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总共给王某转了25万余元的情况下,二人想要反驳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
最后,虽然经营工程生意的是唐先生,但家庭和女儿都是李女士照顾的,如果没有李女士照顾好家庭生活,唐先生很难全心全意投入工作,所以法律会对二人的工作和经营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663条同时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前面已经说了,唐先生赚到的钱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唐先生无权单独处分,赠与给其情人王某,否则就侵犯了妻子李女士的财产权。即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判定王某应当返还李女士25.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