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子因阻止插队结账遭辱骂并被打。男子还击后,警方认定其结伙殴打他人,将其拘留 13 日、罚款700元。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吴忠中院)
事发当日,男子杜某因出差很久没有回家,回家后为了表示自己的歉意,便带领父母、老婆孩子一家6口到某饭店吃饭。
酒足饭饱后,杜某和爸爸杜某1一起来到吧台排队结账。没想到快到他时,另外一个客人江某插队到他的前面。
杜某提醒江某排队,但是其不予理睬。于是杜某再次提醒他,遭到江某辱骂。这时江某的同伴王某把江某拉到一边,并上前与杜某相互撕扯。
随后,王某朝杜某踹了一脚,杜某随后还击朝王某某头部踹一脚。杜某1与江某另一个同伴朱某在劝架时推搡后互相殴打。江某另一个同伴刘某也加入了战团,现场极度混乱。
餐馆服务员赶紧报警,经过司法鉴定,杜某构成轻伤2级。
警方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双方互殴,决定给予杜某、杜某1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刘某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查明,王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另案处理。
杜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此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杜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他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且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杜某表示,事件起因是江某插队结账,姜某、刘某、朱某等人对他和他的家属进行辱骂,王某先动手打人,他被逼无奈才还手。对方人数众多,如果他不及时制止,后果将不堪设想。
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而公安局将其认定为殴打他人行为,明显违背事实真相。
杜某委屈地表示,面对王某等人对他和他父亲的不法侵害,他难道只能坐以待毙吗?难道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救行为吗?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杜某表示,就本案而言,在整个事件由对方引发,且他始终保持防御姿态,并受伤严重至轻伤二级。
公安局认定他和父亲构成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按照此条作出行政处罚拘留13日,罚款700元。
而公安局对王某等三人同样的共同殴打行为明显处罚过轻,处罚明显不公平。
综上,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显失公正,且有违公正原则,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局辩称:
1、杜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杜某及其父杜某1在冲突的发生、升级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两方在打斗的过程中,在被分开之后,杜某一方又主动上前与对方继续打斗。
认定正当防卫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杜某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的故意,而是出于泄愤的目的与对方进行斗殴,应当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2、处罚适当
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证据对双方的过错进行了合理认定,对各方依据过错大小进行处罚,处罚结果适当。
综上所述,公安局对杜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驳回杜某全部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从案发起因来看,杜某与江某因结账顺序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杜某有追骂、扑向江某的行为,杜某对冲突的发生存在过错。
双方当事人因结账先后问题发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导致事态升级而引发打斗。杜某对引发矛盾存在过错,且双方行为主观上具有泄愤意图,均出于以暴力压制对方、侵害对方的意图而互相殴打。杜某行为不具有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杜某与其父亲在殴打过程中主观上形成共同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实施了殴打行为,构成临时起意的结伙殴打,公安局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裁量依据是根据查证的事实,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处罚结果、程度并不是依据各被处罚人的相互比较结果作出。因此,杜某将自身处罚结果与他人进行类比得出自己被处罚过重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杜某作出处罚,无论程序、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用户10xx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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