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拷走实习律师案”后续来了,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近日,在山东菏泽,一名实习律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2-03 15:32:27
“辅警拷走实习律师案”后续来了,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近日,在山东菏泽,一名实习律师入住酒店时,突然遇到民警查房,律师要求民警出具警官证,不料对方非但不出具,还将律师背拷后带往派出所!甚至到了办案区以后,有民警称他们从来不出示警官证,不怕律师告。 (来源:豫视频) 此事源于实习律师赵某某在网上发布的一篇文章,文章内容、详细经过可看下图。 2024年1月30日,赵某某的朋友要结婚,邀请赵某某来当伴郎,赵某某便入住了当地的一家酒店。 晚上临近11点时,突然有几个身穿黑色衣服的人进来查房,同时要求赵某某出示身份证配合。 赵某某虽然是一明实习律师,但研究生毕业的他对法律比较精通。 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赵某某按照警察法的规定,要求查房的民警出示警官证。 按理来说,这是一个很正常的需求,同时也是人民行使权利的体现。 可万万没想到,就是这个在正常不过的请求,却被办案民警认定为“狂”。而后便二话不说,直接用拷子将赵某某拷回了派出所。 拷回的原因不得而知,但赵某某在穿着一件单衣服的情况下,在零下的寒冷天内,被几位民警推搡着到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以后,事情并没有向所谓好的方向发展,仍然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的问题。 比如赵某某一直要求出示的警官证,自始没有出示,理由是他们从来不出示,去哪告都没有。 再比如在对赵某某做笔录时,存在单人且辅警单独做笔录的情形。 总而言之就是,赵某某指出了民警诸多违法的问题,但均被对方轻描淡写的化解了。 原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当赵某某后续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再度被搪塞解决。 也正是这一系列的不作为、乱作为,让赵某某失去了信心,不得不在网上发布了这篇“引人注目”的文章。 赵某某的文章发布在网上后,没有任何疑意的爆红网络,而此事也引起了重视,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通报中载明:办案民警存在违规使用警械、未出示警官证等问题。 处理结果是:对当日值班负责人予以诫免处分、对民警处以记过处分、对辅警处以辞退处分。 以上就是警方对此事的通报结果,其中有几个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人民警察法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意思就是说!人民警察只有在制止犯罪行为的时候,才可以使用警械。 在这个事件里,赵某某并没有实施任何的犯罪行为,自然就不能使用警械。 特别注意,这里的人民警察并不包括辅警、协警,只包括正式民警。 第二,诫勉不属于行政处分,这个必须分清楚。 事实上,无论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是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行政处分都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具体到本案中,民警被处以记过处分,那么处分的期间就是12个月。在此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不得晋升工资。 而关于诫勉,则并不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2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等情节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也就是说,诫勉属于适用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况,而且没有达到警告的程度。 当然,诫勉也并非没有任何影响,根据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三,辞退辅警没有异议。根据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4条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在这个事件里,辅警明知自己没有执法的资格,却滥用权利,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完全符合辞退的条件。 这里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公安民警要求辅警执法,辅警能拒绝吗? 毫无疑问是可以的,虽然对于上级的指令,辅警必须执行,但有个例外,那就是指令本身是违法的情况下,辅警是可以拒绝执行的。 第四,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这个事件里,抛开警方的通报不谈,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那就是赵某某在向检察机关投诉时,检察机关却以没有监督权、没有监督事实拒绝。 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检察机关就有权利监督,所以这件事件中,是否存在检察机关不履职的问题,仍然是后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最后,在这起不该发生的事件中,反映的人部分执法人员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需要后续予以改正并加上学习。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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