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销售家具的门店在店内为家具补漆,被环保局罚款5万元。家具店不服,将环保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淄博中院)
陆某年轻时在家具厂打工,对家具从生产到销售都比较熟悉,有了一定的积蓄后,他决定回家创业开一家店销售家具。这样不用背井离乡,还可以在家陪伴孩子。
因为陆某在家具行业认识的人多,总能拿到比较好的货源,而且生意一直比较好,这让他对自己的决定感到比较满意。
事发当日,陆某正在店里忙,有两名环保局执法人员来到家具店,对其出示证件后表示要对他的店进行日常环保检查。
陆某于是积极配合,带领两人进行现场查看。两人来到来到家具店后院,发现家具店在后院的民房内,在无任何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对家具进行喷漆,现场异味刺鼻。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陆某对上述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次日,环保局对家具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经调查,环保局认定家具店违法排放污染物,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家具店不服,随后将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家具店陈述他们的诉讼理由:
1、行政处罚事实错误
家具店表示,因所卖家具上油漆受到磕碰,应客户要求进行喷漆修补,补漆期间他们采取关闭门窗、戴上防毒面具等防护措施,已经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履行了环保责任。
2、罚款过多,明显不当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家具店不是生产企业,平时不会喷漆。只是在客人要求的情况下,才对零星需要补漆的地方喷一下。如果说构成违法的话,那也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也不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环保局同志指出后,他们已经停止作业,属于及时改正。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不予处罚,而环保局对此罚款5万元明显是处罚不当。
3、环保局处罚程序违法
家具店表示,环保局在留置送达违反法律程序,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告知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家具店表示,作为一个卖家具的商家,偶然发生补漆行为都要安装环保设施,否则就要被处以巨额罚款,他们将无法生存。
综上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请求法院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辩称:家具店在密闭的室内进行喷漆,没有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法律规定。因家具店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文书,执法人员在其开着的店门上张贴文书拍照并无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载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没有限制或妨害家具店的复议权利。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条规定,环保局认定家具店为初犯,属于一般违法,给予5万元罚款并无不当。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家具店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据此,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首先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空间无法密闭的,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本案中,家具店是在室内进行喷漆作业的,应当认定其是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喷漆。可是根据上述规定,家具店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而家具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规定安装、使用防治设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本法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案中,环保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家具店在无任何环保治理措施的情况下,在其后院喷漆,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环保局对家具店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号 综上,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职权,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家具店的诉讼请求。
家具店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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