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39万的存款,女子打算将这笔钱取出来时却遇到了难题,理由是银行要女子证明那是其父亲,而且还是唯一的继承人,这笔钱才能取出来,女子灵机一动拍摄了墓碑上的照片,结果银行根本不认可。
事情是这样的,张女士的父亲因病突然离世,由于走的很急,所以生前不但没有留下遗嘱,更没来得及把银行卡密码告诉张女士。
张女士含泪为父亲料理完后事,就着手处理老人生前的遗物,经过一番查询了解到,父亲在银行里还有39万的存款,于是,张女士和母亲一起来到了银行,打算把这笔钱都取出来。
可是在办理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原因是银行要求张女士提供身份证明,而且还需要提交奶奶爷爷和父亲的关系证明以及各种死亡证明。
无奈,张女士只能回去寻找银行要求的这些材料,经过一番寻找,父亲和奶奶爷爷的关系证明却卡壳了,原因是父亲户口已经迁出了奶奶爷爷的户口中,所以,根本没办法开具这样的证明。
聪明的张女士想了一招,那就是墓碑上的名字,因为奶奶爷爷的墓碑上,都有子孙的名字,所以,张女士就拍了一张照片,打算拿给银行工作人员看看。
工作人员看过后,虽然认为墓碑上的名字不假,但是需要出具书面的证明,银行需要存档,银行总不能拿着墓碑存档吧?于是便拒绝了张女士取款的要求。
有人说,这不能责怪银行,实际上,银行这样做也是无奈之举,毕竟,只有书面的材料,才能够将这笔巨款给张女士,如果在张女士资料不全的情况下,给了张女士,也会给自己留下麻烦。
也有人说,能来取钱的都是有资料的,就算取走了,有纠纷也是人家自己家庭的纠纷,和你银行有什么关系,卡着人家取钱就过分了。
实际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款项,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也就是说,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款项,申请公证之后,就可以提取去世人的款项了,如果没有办法公证,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本案中,张女士父亲去世,此时张女士的母亲还健在,那么,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张女士和母亲两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39万的存款,两人应当予以平分。
那么,如果张女士的父亲与奶奶爷爷的关系证明,就是没有办法取得,是不是意味着这笔钱就真的取不出来了?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时,张女士完全可以提供邻里街坊的证人证言,以及村委、居委会的证明,墓碑上的照片,以此证实父亲和奶奶爷爷极大可能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不过,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很常见,总不能为了三百、五百元的也去起诉吧,那么时间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已故存款人在同一银行存款余额不超过5万元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籍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因此,只要是5万以下的,就可以走简化提取的方式,取走这笔钱。
最后,银行其实应该发挥主观动能性,主动去寻找去世储户的法定继承人,而不是由储户来寻找,这样的话,就意味着银行实现了真正的便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