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五旬大叔刚发了19000元工资,结果因为太高兴没注意脚下,直接摔了一跤,恰巧此时两名女子路过,捂着嘴哈哈笑了起来,大叔觉得有些不好意思,赶紧爬起来头也不回的走掉了,结果一摸口袋发现钱不见了。
师先生今年五十多岁了,一直在鞋城负责搬运工作,临近年底,老板一下子给师先生结了4个月的工资19000元,让师先生拿着这笔钱回家过年。
拿着厚厚一摞现金,师先生甭提多高兴了,把钱塞进口袋,师先生边走边幻想着回家给老人孩子买点什么,可是因为太高兴没注意脚下,师先生脚下一划,直接摔在了地上。
还没等师先生反应过来,一旁路过两名年轻女子,女子捂着嘴笑了起来,师先生觉得很不好意思,于是挠了挠头赶紧起身离开了。
结果刚走出去不远,一摸口袋发现钱不见了,糟糕,一定是刚才摔倒导致的,师先生赶紧回到原地,结果并没有发现这笔钱。
顿时,师先生便懊恼起来一下子失去了主意,定了定神后给老板打了电话说钱丢了,老板得知后,赶紧和师先生一起寻找。
调取监控后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嘲笑自己的两名女子捡走了,而且两人捡走后来到鞋城买了一双鞋子,不过根据付款记录,还是无法联系上两名女子。
万般无奈,师先生选择了报警,民警表示,我们会协助你找回这笔钱,不过这并不是一起刑事案件。
接到报案后,民警很快就找到了捡拾者,对方是一名未成年人,对方把这笔钱如数交给了民警,随后,民警将这笔钱交还给了师先生。
拿到这笔钱之后,师先生脸上露出了笑容,并对民警表示了感谢。
有人说,其实有监控,又有消费记录,想要找到并不难,既然捡到了别人的钱,没有理由去昧着良心非法占为己有。
还有人说,4个月19000元,这个师傅工资确实不高,干的辛苦活,赚的辛苦钱,幸亏找回来了,不然的话,这个年都不好过。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捡拾者有权不予归还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捡到他人的物品,并不是说就自然取得了所有权,而是应想办法归还给失主,或者交由公安部门。
如果,捡拾者想要据为己有,或者是将这笔钱花掉了,那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是花掉了这笔钱,那么就要如数赔偿给失主,并不是说花掉了就花掉了。
当然,这仅仅是民事责任层面,在刑事责任层面,捡拾者也有可能会承担责任。
刑法上有一个罪名是侵占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的行为。
假如本案中捡拾者拒不归还的话,就数额来讲,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本案中是一名未成年人捡到的,如果还不满16周岁,也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最后,这笔钱还了回来,也许并不是捡拾者自愿归还,但是,至少还是还了回来。虽说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但是,当四周无人,又有一笔巨款在眼前的时候,确实考验着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