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没错!”北京,一男子去银行取过世母亲留下的36万余元存款时,银行却要男子提供其是其母亲唯一继承人的证明,可男子却认为人已过世,哪里去公证去?随后,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立即给付钱财。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沈某诉称,父亲和母亲共生了他和哥哥两个孩子,2019年,父亲不幸去世;2021年,母亲也 相继离世。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1月,大哥又因为一场重病不幸离世。可惜,大哥生前并未结婚,也没有孩子,所以办理完大哥的丧事后,沈某决定将父母、大哥留下来的遗产转入自己名下。
可第一步就遇阻了,当沈某去银行取母亲卡里的存款258317.48元,理财份额103529.32元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并要求沈某提供大哥的一系列证明。
可是大哥走的突然,生前所愿并没有做过公证,现在人已去世,就更不可能做公证了。
虽然没有公证,但沈某还是提供了家里的户口本、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可银行还丝毫没有想要给沈某钱的意思。
无奈之下,沈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继承遗产。
法庭上,银行辩称: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沈某1系唯一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继承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沈某所提交的证据包含:沈某父母和大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上显示沈某的父母先后于2019年、2021年去世,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沈某的父母曾就沈某系唯一继承人事宜而作出的遗嘱。
此外,沈某的大哥于2022年去世,沈某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大哥生前婚育情况。
虽然沈某提交了一份《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信》,但也只是证明了亲属关系,其未提供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银行的意思是,沈某父母去世后,继承人有两个,沈某和他大哥,如果他大哥有妻子、子女的话,那么,沈某就不是唯一的继承人了。
二、沈某请求提取遗产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业务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款项,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根据银行《储蓄业务操作规程(2022)》第10节“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规定:“已故存款人在我行所有账户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行已调整限额的,按分行执行限额为准)、或已故存款人为境外个人的,合法继承人提取存款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司法死亡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2、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提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账户开户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本案中,沈某主张继承其父母在银行账户的全部存款共计258317.48元,以及在银行购买的股票市值103529.32元。
但沈某请求提取遗产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业务的规定。
因此,银行认为自己不给沈某取钱并没有过错。
为此,法院深入查询了沈某的家庭关系,认为沈某所说并非虚言,于是责令银行立即按照沈某的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湖湘
这也是银行想要的结果,法院判了银行给钱免得以后有问题。
流星
让银行行长少贪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