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5旬男子欲与妻子同房时被妻子拒绝。男子恼羞成怒,遂用辣椒水喷妻子的脸部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2-05 13:45:34

广西柳州,5旬男子欲与妻子同房时被妻子拒绝。男子恼羞成怒,遂用辣椒水喷妻子的脸部、后又用自制的电棒电击妻子的脖子。男子强行为之后,妻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以违背妇女意志刑事立案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又以故意伤害罪决定不起诉。

(来源:广西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男子梁某出生于1966年。梁某早年与妻子玉某结婚后育有子女。两人刚结婚时,夫妻俩的感情还不错。

可随着年龄的增长,梁某步入中年后,脾气变得非常暴躁,动不动就会动手打人,玉某对此非常不满。

事后当天中午13时许,梁某见妻子玉某在房间休息时,遂提出想要与其同房,但被玉某明确拒绝。梁某非常生气并因此与玉某发生激烈的争执。

可谁曾想,两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梁某却恼怒成羞,使用辣椒水喷玉某的脸部,玉某被喷后立即到厕所用自来水清洗脸部,事后怒斥梁某的所作所为。

梁某被怒斥后更加生气了,遂又用自制的电棒电击妻子玉某的脖子,造成玉某因脖子被电击受伤,倒地后大便失禁。事后玉某被迫同意与梁某同房。

但玉某脱身后毫不犹豫报了警。警方立案调查后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并对其治安拘留1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玉某进行伤情鉴定,并以强奸罪对梁某刑事立案调查。10天后,检察院认为梁某是玉某的丈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但是,后司法经鉴定,玉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因此,公安机关又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注意!上述“他人”不会因双方的关系而影响行为的定性。即只要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就构成此罪。

也就是说,因为玉某有义务,所以检察院不认为梁某构成犯罪,但梁某使用辣椒水喷玉某脸部、使用自制的电棒电击玉某脖子所造成的后果,应予追责。

那么检察院又会怎样处理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呢?

首先,梁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玉某8000元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检察院认为,梁某的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

其次,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酌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其实检察院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双方夫妻关系,且妻子表示谅解;二是对社会没有显著危害性;三是梁某悔罪态度诚恳等。

最后,梁某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即梁某已受到相应处罚,也是检察院酌情考虑的原因之一。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总而言之,梁某与玉某结婚几十年,玉某又没有离婚的想法,如果据此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势必会给这个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检察院决定对梁某酌情不起诉,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人身损害获得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也就是说,妻子玉某因被丈夫梁某伤害而获得的这8000元,理论上是属于其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有网友认为,这8000元还不是梁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并支付给玉某的?这样的赔偿好像没有多大的意义,就是左手交给右手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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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傻狗滚远点

傻狗滚远点

5
2024-02-05 17:48

就10天?洗白是男就是免死金牌了是吗,把老婆弄的半死才拘留10天?

相逢是缘 回复 02-05 18:13
故意伤害罪竟然有免罪的,无语!

古凉 回复 02-07 13:49
弄死活该,讨厌这种女人

用户13xxx84

用户13xxx84

5
2024-02-07 03:17

强扭的瓜不甜!!!

相逢是缘

相逢是缘

4
2024-02-05 18:11

白嫖成功[汗]

嘉伦

嘉伦

2024-02-07 13:20

下半身管理机制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