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小伙酒后在火锅店和一陌生女子发生了关系,一年多之后,警方找到了小伙,随后认定小伙实施了嫖娼行为,于是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事发后小伙不服提起了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警方的处理违法但不撤销,小伙还是不服,于是将其告上了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男子小孙来到了一家火锅店喝酒吃饭,吃完饭之后,小孙和一女子发生了关系,随后便支付了餐饮费用后离开了。
本想着神不知鬼不觉,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是,一年之后,小孙却突然被警方传讯,经过一番调查,警方认定小孙实施了不法行为,于是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但是,对于这一处罚,小孙并不服气,他认为自己虽然和那个女子发生了关系,但是,双方是你情我愿的,根本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加上自己已经结婚,有俩孩子,办案人员说只要承认了,就罚款几百元了事,因为担心影响就承认了,没想到处罚这么重。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按照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小孙实施了不法行为,但是,就本案的办案程序上,虽然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上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确认县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既然行政程序违法,那么就要撤销,随即,小孙将警方和复议机关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庭上,警方表示,虽然对小孙的处罚是1年之后做出的,但是,在小孙实施不法行为当月,警方就已经将介绍人和失足女杨某抓获归案了,两人也都陈述了小孙实施了不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本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小孙不具备法律从轻的情况,故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处罚适当。
复议机关依然表示,虽然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了办案期限,但是,这并不影响小孙实体权利,因此在确认违法后,决定不予撤销处罚。
由于是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除外。
因此,警方提交了小孙的询问笔录,以及介绍人和失足女的笔录,以此证实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不仅如此,还将转账150元的记录提交了出来,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小孙实施了不法行为。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法院认为,按照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孙在火锅店与失足女发生了不法行为,并转账150元的事实。
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警方是在行为结束之后一年才接到涉案相关线索,经调查取证,查明小孙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原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对原告进行处罚。
于是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光华
这么清楚的法律条文,作为执法机构的警察为什么不清楚呢。或者是清楚却并不想按法律条文来执行呢。
zym75163 回复 02-24 14:33
可以罚款。
老骥伏枥
不放弃每一次赚钱机会!
SS 鲨鱼叔叔
太残暴了
南水北调
条款是条款,法官有解释权。哈哈
村长击杀倭寇
瞎编付法律责任,等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