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在酒店认识陌生女子后,与其互加微信好友。两个月后二人相约开房,可事后男子却趁女子熟睡时偷拍其私密视频。一周后男子因女子不愿意再与其开房,遂将视频上传到网上。女子报警后,警方发现男子还上传了其他5名女性共计42部不雅视频。最终,男子被法院依法数罪并罚。
(来源:星视频)
男子李某到酒吧喝酒时认识王女士。两人在酒吧喝酒时,相聊甚欢,在离开酒吧时,还互加微信好友。
两人在接触两个月后,一起到酒店开房。
可谁曾想,李某事后却趁王女士熟睡之际,用手机拍下王女士私密视频,并一直保存在其手机相册处。
一周后,李某又再次主动邀约王女士出来见面,但却被王女士明确拒绝。可李某觉得被拒绝很没面子,于是将一周前拍到的视频,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且含有个人信息的名称进行命名,发布到网上。
视频被点击23000次后,因该视频有王女士的脸部信息,于是有人在网站后台向李某索要原视频和联系方式,李某因害怕被人知道是其所为,故予删除。
该视频被王女士朋友发现后,告知王女士。这时王女士才得知当时被李某偷拍一事。王女士马上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李某上传的视频不仅仅是王女士一人的,另外还有李某与其他5位女性开房时拍到的私密视频,且一共有42部私密视频。
与王女士不同的是,这5位女性并没有“露面”,且公安机关统计后,确认42部视频的点击量为9000次。
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遂传唤李某并对其刑事立案调查。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1、虽然王女士仅认识李某两个月,且在没有确定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就与李某去开房,确实是有欠妥之处,但这绝对不是李某违法犯罪的理由。
2、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李某呢?
首先,私密视频是我们民间说法。从法律上讲,要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先鉴定是否属于法定的“淫秽物品”,且事后必须要有司法鉴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便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四)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共发布包括王女士在内6名女性视频共计43部,且点击量累计为3.2万次,因此,即便李某没有牟利目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次,与其他5名女性不同的是,王女士的视频中“露面”了,因此,李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侮辱罪。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罪是刑法为数不多自诉罪名之一。即被害人认为被对方侮辱且认为应当刑事处罚的,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到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实施网络侮辱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侮辱罪,并依法对行为人提起公诉:(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检察院认为是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就不用被害人刑事自诉了,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且本案检察院就是认为“应当公诉”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构成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并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后,法院酌情确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且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最后,其实从民法上讲,李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犯王女士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也就是说,王女士还可以民事侵权为由,主张李某向其赔礼道歉,甚至是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大家务必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当公安机关找上门来时,想后悔就已经来不及了!



左桐右绮
总结:两个烂人,半斤八两,没得爱滋病就算好了,男的确实要烂的多,免费的午餐想吃一辈子[抠鼻]
小玉
女人都是一个样有啥好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