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65岁男子与妻子5旬闺蜜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被情人和另一男子实施“仙人跳”。男子被迫写下83万元的借条后,主动向妻子坦白并报警。目前,闺蜜与其同伙均被抓获归案,并被警方刑拘。
(来源:澎湃新闻)
女子蒋某03年时入职到某公司工作,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认识同在一个车间工作的贺女士。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成为无话不谈的闺蜜关系。
事后贺女士将自己在某单位工作的丈夫王先生介绍给蒋某认识。蒋某在该公司工作七年后辞职。
蒋某从公司辞职后,自己开店做起了生意。
蒋某在创业期间,贺女士及其丈夫王先生帮了不少忙,蒋某也非常信任夫妻俩,经常让客户转钱到王先生名下,并让王先生帮忙到银行取现金。
2023年初时,蒋某的丈夫不幸去世。可谁曾想,丈夫去世两个月,蒋某就与王先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二人确认情人关系后次月,蒋某因要给亡夫购买墓地向贺女士与王先生借款10万元,当时贺女士二话不说就将钱转给了蒋某。两个月后,蒋某因需资金周转再次向贺女士借钱时,贺女士出于对蒋某的信任、20年来的闺蜜关系,又毫不犹豫借了20万。
又过了两个月后,男子盛某无意中发现王先生与蒋某二人之间的关系。盛某本来不想多管闲事,但得知蒋某已经从王先生夫妇手中借走30万元后,盛某认为王先生应该很有钱,遂产生了从王先生身上搞钱的想法,但当时蒋某坚持不同意这样做。
虽然蒋某当时不同意,但盛某却并没有放弃。经过盛某一个半月的劝说后,蒋某最终同意让盛某扮演“小叔子”前来抓奸并对王先生实施敲诈勒索的计划。
两人谈妥成功平分敲诈所得的条件后,50多岁的蒋某先将家里的钥匙给了盛某,后于事发当天早上7时许,主动邀约王先生到其家中见面。
王先生如约来到蒋某家中后,蒋某先是故意找理由让王先生去洗澡,后又给盛某发信号。盛某待王先生没穿衣服时,突然闯入并对王先生拍照。
拿到证据后盛某遂以是蒋某“小叔子”的身份,要求65岁的王先生写下一张向蒋某借款83万元的借条,否则,就会拿着拍到的照片去找贺女士和王先生工作的单位,为了证明蒋某确实给王先生“借过钱”,盛某还让蒋某找出之前给王先生转账并让王先生帮忙取现的银行转账凭证,并让王先生在借条上注明。
王先生当时为了脫身只能照办。但回家后王先生很快就向妻子贺女士坦白了此事。贺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相识20年的闺蜜会这样对待自己。随后贺女士陪同丈夫王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并确认上述案情后,立即将蒋某、盛某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均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认为,通过蒋某丈夫去世仅两个月,就与王先生成为情人关系来看,不排除两人之前就已经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妻子贺女士不知情而已。
也有网友认为,贺女士如此信任蒋某,两个月内就借了30万元给蒋某周转,蒋某却这样对待自己20年的闺蜜。真是日防夜防,闺蜜难防啊!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一码归一码!蒋某之前从贺女士夫妇手中拿走的30万元,是贺女士夫妇俩心甘情愿借给蒋某周转的,从法律上讲,这30万元是属于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676条同时还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简而言之,这30万元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约定的还钱时间到了以后,蒋某负有还款义务,否则不仅要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
其次,蒋某与盛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仙人跳”。从刑法上讲,就是属于敲诈勒索罪。
注意!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同时还是行为犯、情节犯。即从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而言,当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达到2千-5千以上数额较大或者两年内实施过三次敲诈勒索行为的,且无论是否既遂的,均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虽然蒋某和盛某只拿到了一张写有借款83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并没有拿到钱。但从刑法上讲,由于二人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83万元,且二人客观行为上已经取得可以实现83万债权的凭证,因此,二人的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且是具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基准量刑就是10年以上。
当然,二人因王先生报警而未遂的情节,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最后,虽然二人作案前约定好犯罪所得一人一半,但从法律上讲,二人是共同犯罪,因此,在量刑时不存在一人承担一半价值刑事责任的说法。
综上,蒋某该还给贺女士夫妇的30万,必须要还且逾期还要还利息。而蒋某与盛某均应处10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