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六旬大妈到银行存2万元的定期,为了获得更高利息,就将存折里的一万又取了出来,随后,就打算把3万元存入银行,谁知办完手续后,大妈发现只存了2万元,另外1万不翼而飞,大妈要求银行核实情况并公布钱款去向。不料银行却表示大妈就存了2万元。
刘大妈经营着一家小裁缝店,收入微薄,平时也舍不得吃、舍不得穿,攒下来钱之后,就打算存入银行赚个利息。
事发当天,刘大妈拿着2万元现金和存折来到银行,打算把2万元存一个1年的定期,工作人员得知后,告诉刘大妈你存折还有1万元,要不要取出一起存个定期?
刘大妈觉得可以,于是便答应了下来,随后,便将手上的2万元一起交给了工作人员。
办完存款之后,刘大妈拿过存折就回了家,可是回家后却发现,存折上竟然只存了2万元,还有1万元的取款记录,根本没有存款3万的记录,于是,刘大妈又跑回了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于是,刘大妈要求银行核实情况,并告知那一万元的去向。
可是,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完之后,表示刘大妈就是存了2万元,根本没有存3万元,而且柜员的操作完全符合规定,不存在侵吞刘大妈钱款的事情。
争执无果后,刘大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这1万元。
刘大妈认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却违背自己的自由意愿,强行“诱导”自己接受将存折里的1万元取出,并且还称发生了机器故障导致无法核对款项去向,银行出具的手写记录“3月29日取款”又明显与事实相悖,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所以,以上事实表明银行具有重大过错,而最后的结果则是自己定期账户中无故少了1万元存款,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返还1万元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所以,对于认定事实本身来讲,刘大妈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问题是监控录像都保存在银行,不是刘大妈能够提供的,所以,监控视频应当由银行提供。
为此,银行也是提供了监控录像,录像中,刘大妈先将已经到期的1万元定期取了出来,在验钞机上,清楚的看到是100张,随后,柜员将这笔钱给了刘大妈,刘大妈确认信息无误后,按下了确认键。
随后,刘大妈再次办理业务,即支取的1万元本金和利息后,将到期的1万元本金加上另外1万元现金,共计2万元存成一笔新的定期存款,办好之后,刘大妈收好随身物品后自行离开。
但是,对于监控,刘大妈只是认可监控视频中为其本人,但认为监控模糊看不出给了多少钱,且认为不是自己的声音。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能够看到是刘大妈先取了一万,后将这一万元加上自己带的一万元,共计两万元存了定期,刘大妈虽不认可该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但认可视频中为其本人,其虽认为声音不是本人,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刘大妈的诉求,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