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白嫖了!”广东广州,一已婚男子,为了抱得美人归,多次给一KTV小妹转账共计2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4 09:02:45

“被白嫖了!”广东广州,一已婚男子,为了抱得美人归,多次给一KTV小妹转账共计20余万元,不料被妻子得知后,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所有的赠与款项。 (来源:广州中院) 男子马某与杜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与KTV上班的女子罗某某相识,而后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三年期间,马某给罗某某转账共计20余万元。妻子杜某某得知后,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一纸诉状将马某、罗某某告上法院。 马某、罗某某辩解称,因为罗某某是KTV的营销人员,故所有的转账都是马某在KTV的消费,转账给罗某某以后,罗某某再转账给KTV,所以无法归还。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马某擅自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形式和购物形式转给罗某某,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事后亦未取得杜某某追认,罗某某、马某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杜某某的财产权利,属无权处分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杜某某有权诉请罗某某、马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关于返还的金额。对于微信转账金额,罗某某抗辩马某转账的款项绝大部分是马某在KTV的消费款项,因罗某某、马某关系密切,罗某某在KTV担任营销员职务期间为马某在唱匠KTV的消费进行代收代付。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罗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情况来看,其确实多次向KTV转账,但无法证明系替马某及朋友支付的款项,其收取马某的款项与其转入KTV的款项不一致; 其次,现也未有证据证明马某在KTV进行过消费; 再次,从马某转至罗某某款项的备注来看,很多为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 故一审法院对罗丽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二人归还赠与款项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马某、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罗某某辩解称: 第一,该案已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在KTV(即:夜场)任职、马某向罗某某转账款项部分备注为“二哥妹子”(即:夜场服务员小费)、“B12”(即:KTV房间号)、“分期”等用途,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判仍认定马某不存在在KTV消费的事实、认定马某向罗某某转账支付的款项均不属于消费款项错误。 第二,该案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恋情、夜场工作和消费模式等复杂的社会属性,一审判决简单、机械的作出事实认定和判决,或将造成严重的道德风险和价值取向失衡。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罗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客人消费情况统计表、服务费结算情况表、与KTB之间微信结算消费款项明细,拟证明: 1.罗某某在KTV工作。 2.马某在KTV进行消费的事实。 3.KTV的工作人员代收代付客人消费款项是普遍现象,罗某某除了代收代付马某在KTV的消费款之外,还存在大量代收代付大量其他同类客人的消费款,佐证马某向罗某某支付的款项中除特别注明用途以外均为消费支出,而不是赠与或罗某某的不当得利。 马某辩解称:马某转账给罗某某的金钱,一般在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除了备注是给的红包以外,其他都是马某和朋友因业务接待找罗某某在KTV订房消费的款项,不是马某赠送给罗某某个人的金钱,为马某在生意过程中的正常社交开销,与马某和罗某某之间的私人关系无关,故马某、罗某某不应向杜某某还该款项。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从马某和罗某某的陈述均可反映出马某在与杜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某存在恋人关系,而马某除了向罗某某支付正当消费的服务费之外,还基于恋人关系支付了其他款项,其他款项的支付属于马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侵害了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而罗某某与已婚的马某存在恋人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其基于恋人关系收取马某款项和财物的行为亦侵犯了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故马某、罗某某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向杜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返还款项。 至于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一审判决通过统计往来款项、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进行核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马某和罗某某关于大部分款项为KTV消费款项的陈述,没有具体的证据证实具体的数额,也难以从马某所支付款项中分离,故不予认定。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二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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