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拿着71000元到银行ATM机存款,可是由于ATM机不能识别,无奈又到大厅里的ATM机继续存款,当这笔钱全部存进去之后,男子却发现卡里少了3900元,男子认为是ATM机将这些钱吞掉了,于是要求银行赔偿,银行却说机器没有问题,双方闹上了法院。
张先生的母亲省吃俭用存下了71000元,因为担心放在家里不安全,于是便将钱给了儿子,让儿子帮着把钱存进银行。
张先生由于最近比较忙,接过钱之后就放在了自己家里,放了一段时间后,张先生才抽空到银行,打算把这笔钱存进自己的银行卡。
来到银行后,张先生先在室外自动存款机存钱,发现不能识别,只存进800元,随即进入银行大厅,被引导到大厅内的自动存款机存钱。
期间又出现不能识别的现象,而且还发生了卡顿,按照存款机提示操作完成后,有1700元不能识别,显示卡内存有65400元,张先生一算,这才67100元,少了3900元。
于是,张先生当场叫大厅值班人员来查看,并要求处理。工作人员来后了解了情况,帮着打印了当时存款记录,并表示让张先生回家等待他们自查的结果。
几天后,银行联系上了张先生称,设备没有问题,不存在吞钞3900元的事实。张先生不满这样的处理结果,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有人说,张先生是不是问问儿子,有没有偷钱,或者问问母亲,到底这笔钱是不是71000元,母亲数了没有?
也有人说,离柜概不负责,这体现的是淋漓尽致。
那么,银行是怎么反驳张先生呢?
第一,张先生陈述当时携带现金金额为71000元不属实,没有证据证明其携带现金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第二,我行的柜员机是经备案,验收合格且当时属于运作工作状态;
第三,案发后,在原告的见证下,我行已及时通知第三方公司到现场“清机对账”,且第三方公司出具自助设备长短款分析报告,证明没有发生长短款,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设备“吞钞”的情况;
第四,案涉大额柜员机当天的其他交易,均没有出现客户长短款或其他异常情况,所以我行提供的设备在客户办理存款的过程中,不存在故障或其他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作为张先生,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携带了71000元来到了银行,只要能够证明这个事实其实就可以。
于是,张先生提交了投诉表,以及聊天记录等信息,而银行则提交了冠字号清单、运行日志、长短款分析报告、清机记录等。
据此,法院认为,首先,事发时,原告并未在柜台清点存款金额,无法认定其在存款机存入的金额为71000元。其次,原告仅凭其母亲述称有71000元,而原告也并未完全清点现金金额。再次,原告取得现金后也并未对现金进行特别保管。原告称事发当日在涉案存款机存入71000元的事实难以使人信服。原告诉请被告赔偿39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沧浪之水
存款时ATM对不能识别的钞票,会自动退出,不会吞钞,只有在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出时才会吞钞,但会有记录。取款时也是,长时间未取走钞票,才会吞钞。
一生一次
我去年带了2w,我爸给我的,去自动柜员机存完才18800,少了1200,不知道啥情况
某某
存款时你放多少进去,ATM会识别出多少钱给你确认,等你再按确认键才开始存进账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