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批捕!”广东普宁,“村干部被曝拥有60亩地”,有最新进展。主管部门通报称,被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3 13:40:01

“已批捕!”广东普宁,“村干部被曝拥有60亩地”,有最新进展。主管部门通报称,被举报人黄某在2008年6月至2014年3月担任过村主任、村书记。3月份之后就不再担任职务,属于当地村民,且今年1月份时,就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月份检察院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黃某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界面新闻等)

据了解,举报的律师只是在黄某家的外部进行拍摄。虽然只是在外面拍摄,但豪华壮观的画面,实在让人感到震惊,内部的绿化从外面看上去,也可以看出黄某为了排面,没少下功夫、估计也花了巨资。 而且,黄某仅豪宅就占地七亩、4600多平方米,且还有一栋正在修建的高楼,目测就有十几层高。

至于这些土地黄某是怎么得来的,主管部门的通报中并没有进行说明,但从检察院批捕的罪名来看,黄某所使用的土地大概率是违法得来的。为什么呢?

首先,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即宅基地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黄某的豪宅是建在宅基地上的,即便其之前是村主任、村书记,其所使用的宅基地,可以肯定是没有经过批准的。即是违法使用的。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简而言之,即便这些土地是黄某用钱“买”回来的,也会因其交易或者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属于交易无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次,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黄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罚金。

注意!构成此罪前提条件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2条规定,实施第1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也就是说,只要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就应当刑事处罚;10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处3-7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哪怕律师举报的60亩中,有6分之1是属实的,黄某的行为最高就可以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罚金。

最后,那么这些土地最终又该如何处理呢?

《土地管理法》第74条明确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属于违建的,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原状、罚款,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以上处罚。

有网友表示,这么庞大的建筑,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难道黄某建造的过程中,就没人发现么?还是放任不管?必须追责!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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