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一女童凌晨独自一人在街上,便利店老板发现后,将其抱回店里。女童说要找妈妈。便利店老板抱着女童,帮其找到了妈妈。第二天,女童的家长带着礼物,来到便利店表示感谢。女童家长甚至下跪,便利店老板慌忙回跪。真的是太暖心了。
(案例来源:小政视频)
凌晨,便利店老板正在店里看店,突然发现了,街上有一名女童,独自一人行走。
便利店的老板急忙出去将女童抱回店里,生怕女童发生危险。
从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女童被便利店的老板抱回店里,然后女童说了一句,要找妈妈。便利店老板又急忙将女童抱出店外,帮其寻找妈妈。
便利店老板顺利的帮女童找到了她的妈妈。
这在便利店老板看来,是举手之劳,是小事一桩,但对于女童的家长来说,却是恩重如山。
女童的家长也是讲究人,有恩必报。
女童家长带着礼品来到便利店,对老板表示感谢。
女童家长甚至下跪磕头,向便利店老板表达感激之情。这可吓坏了便利店老板,便利店老板急忙回跪,表示受不起。
如此反复几次。
女童家长正准备离开时,便利店老板将礼物拿回给女童家长,女童家长赶忙离开了。
这是双向奔赴,一个有善心,一个懂感恩。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女童的家长未能尽到监护的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监护和保护的义务。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名女童很大概率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本来应当对自己的孩子尽到监护和保护的责任。
可是由于粗心或者其他原因,竟然让这名女童,凌晨在大街上一个人独自行走,这极容易发生意外。
当时父母发现孩子突然走丢了,肯定是心急如焚。否则家长也不会对便利店老板感激涕零,甚至下跪磕头,表达感激之情。
可是不管怎么说,这事女童的父母,肯定有过错,需要接受批评,希望以后不要做此糊涂之事了。
2、便利店老板出于爱心,出于善良,照顾女童,应当受到表扬。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便利店老板看到女童凌晨在街上独自行走,便利店老板可以高高挂起,因为他没有义务照看女童。
但是便利店老板具有大爱,具有善心,急忙将女童抱回店里,然后又陪同女童找到了妈妈,这是出于自愿原则。
这肯定会占用便利店老板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便利店老板不在乎,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表扬和鼓励。
3、便利店老板受得起女童家长的感谢。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便利店老板照看女童,属于无因管理,按照法律规定,便利店老板可以要求女童家长支付必要的费用。
但是便利店老板肯定不会张这个口的,便利店老板当时做好事就没有打算要回报。
可是女童的家长也很是讲究,是个懂得感恩之人,主动带来了礼物,并且下跪磕头,表达了他的感激之情。
便利店老板完全可以接受女童家长的礼物和磕头感谢,毕竟便利店老板的这一举动,挽救了一个家庭的幸福。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