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和男友恋爱后怀了孕,但是男友不想要孩子,于是便希望女友做手术,并且给女友25万元,于是女友去了医院做了手术,男友给了5万之后就不再露面,女友一气之下,将男友告上了法院,要求男友继续支付剩下的20万元。
唐女士和徐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在一起仅仅两个月,唐女士就怀孕了,由于怀孕的时候,唐女士已经30岁出头了,所以,唐女士很希望要这个孩子,并与徐先生结婚。
可是,徐先生貌似并不愿意这个时候结婚,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执,加上在两人恋爱的时候,徐先生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所以,两人的感情也慢慢冷淡了下来。
一天,徐先生找到唐女士,希望唐女士去做手术,不要这个孩子了,经过双方协商,徐先生和唐女士达成了协议,约定徐先生自愿补偿给唐女士25万元,用于唐女士手术费用和术后恢复。
这25万元份50期,每个月支付给唐女士5000元,签订当天,徐先生就给了唐女士5万元,让唐女士先去做手术。
让人无语的是,在唐女士做完了手术之后,要求徐先生按照约定履行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义务时,徐先生却消失不见了。
这下可把唐女士气坏了,为此,唐女士甚至去了徐先生的单位,甚至是老家,依然没有找到人,无奈之下,唐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支付剩余的20万元补偿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徐先生有义务支付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徐先生和唐女士达成了协议,由徐先生支付唐女士20万元补偿款,那么双方由于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强制法律的规定,所以,正常来讲是有效的。
不过,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双方的约定不仅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徐先生向唐女士自愿支付25万元补偿款,用于唐女士的手术费和手术后的康复,因此,徐先生和唐女士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如果,双方没有这份协议,唐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徐先生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要承担责任的话,必须是由行为人存在过错,在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均应为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但双方在未有婚姻保障的情况下同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意外怀孕,那么女方终止妊娠,必然会给自己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依据民法公平原则,男友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所以,就算是没有协议的话,男友也是要对女友进行适当的补偿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付款。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继续支付20万的义务。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和谐社会
剩下的20万归公比较合理,我认为任何理由的打胎行为双方必须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