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修理工路过一处民宅时,被一女子拦下要求修理水龙头,两人攀谈了几句后,随即,几名陌生男子将修理工当场控制起来,起初修理工以为遭到了抢劫,直到对方说是便衣时,修理工才放下了戒心,被带回派出所后,修理工被以嫖 娼为由,处以了200元罚款,修理工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老刘是一名修理工,事发当天,自己路过建材市场附近时,被一名女租户拦住,女租户称要老刘帮着修理一下水龙头,于是,两人就商量起了价格,没想到就在两人商量的时候,几名陌生男子突然出现,将老刘当场控制了起来。
老刘本能的想要反抗,对方称是便衣民警,于是老刘便放弃了抵抗,随后便和对方一起来到了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老刘存在不法行为,于是对其做出了罚款的处罚。老刘付了钱之后就离开了。
直到三年之后,老刘因为要调取档案得知,自己曾经因嫖 娼被处以了200元罚款,可是,老刘清楚的记得,当初明明是交了1300元,怎么成了200元,而且,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从来没有给过自己。
于是,老刘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老刘认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而且笔录都不是本人签署的,所以,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虽然是行政诉讼,可是老刘还是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以此证实处罚是不合法的。
老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给了法院,称这份决定书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署的,而且,老刘还提交了向一名民警的转账记录,以此证实自己缴纳了罚款至少是900元,而不是200元。
然而,警方却给出了另外一个版本。
警方表示,老刘来到建材市场附近就是为了找失足女子的,而且双方都已经谈好了50元的价格,在谈好价格还没来得及接下来的事情时被抓获归案。
由于情节较轻,所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刘某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为此,警方还提交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处罚的合理合法性进行举证。
于是警方提交了对刘某和女子的询问笔录,以此相互证实双方说法的真实性。并提交了银行代缴记录,以此证明是200元的处罚。
对此,老刘进行了否认,老刘表示,签字并不是本人签署的,而且自己转了900元,又交了400元现金,所以是交了1300元罚款,不是200元。
按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时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那么,本案中,老刘虽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之后的3年才起诉,但是,自己知道的时候到起诉,没有超过6个月,所以,起诉并未超过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没有问题。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据以作出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前告知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签名均不是原告刘某书写,因此,该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因此,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李永强
难道重点不应该是查清楚1300块钱中心1100元进了谁的口袋?
用户75xxx73 回复 03-06 19:09
你想多了
云天一鹤
典型的钓鱼执法,但钓鱼者性急了点,鱼还没咬钩就提杆了。
呀呼嘿
我就想知道,档案怎样
用户10xxx83
挣点钱怎么啦,挣点钱不行嘛?
用户10xxx73 回复 03-08 07:54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