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去银行取6万块现金,回家后,却发现只有5万。她赶紧跑去银行追问柜员,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06 09:51:37

湖北一女子,去银行取6万块现金,回家后,却发现只有5万。她赶紧跑去银行追问柜员,可柜员很确定自己就是给了女子6万。女子不信,要求银行查监控,然而,谁也没想到,少的那1万块,却进了另一个女人的口袋!

(案例来源:襄阳公安)

曹美娟从银行取完钱,为了安全起见,没有过多停留,揣着6万现金便骑车回家。

到家后,曹美娟从怀里掏出装钱的布袋子,递给老公,让他放好。

老公下意识的从包里将钱取出来数数,还没开始数,老公便喊曹美娟,语调略显吃惊:娟儿,这不对啊,你不是说取6万么,怎么只有5沓钱?

曹美娟听后,三步并作两步跑至卧室,看着老公在床上摆放好的5沓钱,觉得不可思议,着急的一把从老公的手里夺过装钱的布袋子,反过来不停的抖落,真希望再掉出一沓钱来。

然而,希望落空了。

曹美娟拿着那5万块钱,骑车返回银行,将情况跟刚刚给她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员说了一遍,可柜员却一口咬定,她刚刚就是给曹美娟取了6万了,她很肯定自己往槽里放了6沓钱。

曹美娟听柜员这样一说,可急坏了,1万块钱,可是她三个月的工资啊,对于她们普通家庭而言,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既然各说各有理,那么曹美娟便提出查监控,监控是铁的事实。

然而,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监控显示,柜员当时确实给槽内放了6沓1万块,可是曹美娟在取钱时,只取走了5沓,还有一沓在槽内卡着,她没看见,着急忙慌的就走了。

就在这时,排在曹美娟后面办理业务的灰衣女子见状,可把她高兴坏了。

灰衣女子趁着曹美娟离开,赶紧坐在柜台前,借着向槽内放证件的机会,将手机压在1万块现金上面掩盖着,办理完业务后,直接将手机和1万块钱一起拿走,整个过程相当隐蔽,没有人发现。

于是,得知真相的曹美娟赶紧报案,在警察的帮助下,很快就联系到了那位灰衣女子,一开始,灰衣女子并不承认,也并不想将钱退回来。

灰衣女子说:这钱又不是我从你口袋偷的,是你落在槽内,我捡到的,我有什么不好意思的,我捡的当然就是我的。

曹美娟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也做了一番工作,她说:我现在手里有证据,钱是你捡的不假,可你捡的并不是你的,这属于不当得利,我可以起诉你,你如果想给你的人生留案底,不怕影响你孩子的前途,那咱俩就走司法程序。

曹美娟的意思很明确,你别敬酒不吃吃罚酒。

最后,灰衣女子迫于各方压力,将钱还给了曹美娟。

为了表示感谢,曹美娟给帮助她办案的民警送了两面锦旗。

这件事情,最终圆满完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灰衣女子明知道这1万块是曹美娟遗漏在槽内的钱,她不但不提醒,还用手机遮盖拿走,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及其不道德。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曹美娟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灰衣女子返还钱款。

不过,话说回来,整件事中,曹美娟也有责任,总共才取了6沓钱,还能遗漏一沓,确实挺粗心大意的。

另外银行也有疏漏,应该在客户离开时,再次提醒客户,将钱款轻点清楚再离开。

2、获取不当得利后,哪种情况不用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灰衣女子的行为,明显是想将钱占为己有,她的动机一开始就不纯。

上述三种情况,她的行为没有一种符合。

3、从小我们所受的传统教育就是“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惦记”,灰衣女子在明知道那些钱不是她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下作的手段,去将那些钱占为己有,这样的行为很不道德。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假设,当时灰衣女子提醒一下曹美娟,槽内还有钱没有拿完,那么肯定会得到曹美娟的感谢。

故事或许就会是另一个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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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蓝天一点云

蓝天一点云

2
2024-03-06 13:01

银行多给了你得还,少给了概不负责[并不简单]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