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公司男员工因为误入女厕所10秒,被公司以违反厂规为由开除。男子很是不服,辩称当时自己拉肚子,属于误入,公司将其开除,是违法的。男子索赔4.86万元的赔偿款。但劳动仲裁和起诉都失败了。法院认为,该男员工入职九年,怎么可能走错厕所呢?
(案例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
张某正在上班,突然肚子咕咕乱叫,不是饿了,而是拉肚子,张某慌不择路,来到了厂里的厕所。
可是这时意外却发生了,张某竟然进入了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10秒后,张某赶紧退出,来到男厕所,解决了头等大事。
张某以为只是一个误会,可不料,张某的行为被厂里得知了,原来有女员工向厂里举报。
举报的女员工说,当时自己正在上厕所,发现了张某图谋不轨,偷窥了自己的隐私,正当自己想要大声呼喊时,张某逃离了现场。
张某因为违反了厂规,被厂里开除了。
张某感觉自己很冤屈,只不过是误入了女厕所,竟然被开除了,认为是厂里故意刁难自己,自己好歹也是老员工了,在厂里干了九年,与厂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厂里卸磨杀驴,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4.86万元。
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张某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因为拉肚子误入女厕所,而且只在女厕所待了10秒钟,不属于违反厂里的规定,公司将其开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自己4.8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这位老员工在厂里待了9年,就算是拉肚子,但是误入女厕所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张某主观上存在恶意,偷窥了女性员工的隐私,违反了厂里的规章制度,所以厂里将其开除,没有不妥当。
所以,法院驳回了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张某进入女厕所,违反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某在发现自己进入了女厕所,那么就应当立即离开,而且他又拉肚子,为何要在女厕所停留10秒呢?可能张某别有所图吧。
张某这种偷窥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一点张某很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因为厕所没有监控,张某又坚称是误入,所以很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公司依据厂规将其开除,有法律依据吗?
2、公司可以将张某开除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入职的这家公司,厂规明确指出了不得进入女厕所,但是张某违反了厂里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开除张某,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管张某是不是误入,毕竟张某的确是在女厕所待了10秒,而且又有女性员工指控张某偷窥了她的隐私。所以,如果张某想要辩解,必须拿出证据。
3、张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张某坚称,自己是被公司违法开除的,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可事实胜于雄辩,张某的确是在女厕所待了10秒,而且又有女性员工的指控,张某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没有恶意,所以张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败诉是必然的结局。



阿松
不是说裁员裁到大动脉么?这次怎么老员工不举报辣[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