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4岁男童录视频声称,其使用母亲手机观看直播时,被主播引导打赏了礼物,不见了400元。男童描述称:“我昨天被人家骗了400块钱,我刷到一个直播间,主播对我说‘小朋友们,你想不想看加特林烟花呀?按右下角按右下角,点一下就可以棒棒糖发送了’。之后我还跟着它的操作一起点开!紧接着我又看到一个保时捷!很漂亮,但是,我就点了一下就发送过去了!然后那个人就说‘谢谢!谢谢那个䓤总!嗯,怎么那个葱总又不说话了呢?还有没有保时捷呀,再来一辆!’我就这样上当了,到现在我妈妈的钱还没追回来!”(来源:速看视讯)
据了解,该账号都是发布小朋友爱看的内容。
目前,该账户已经处于私密状态!男童被主播称之为“葱总”时,非常开心!其母亲发现后,想要追回来这400元,但截止到目前却还未能追回来。所以男童录视频证明是其本人操作的,与其家长无关。
那么男童的母亲,到底能不能追回这笔钱呢?
首先,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民法又将未成年人加以区分。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上;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得很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而言,消费行为民法一律认为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男童才4岁,属于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消费行为民法一律视为无效的。当然,事后家长予以追认的除外。但此事显然就没有被追认。
其次,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157条是这样规定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证明是4岁男童消费的,那么获得利益的一方,原则上,要折价返还!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家长未尽到监管义务,也会认为是一种过错。即返还的比例一般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且是上述观点成立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而言,手机是家长的,打赏的账户也是。家长是成年人,且民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家长想要追回这笔钱。家长首先要先能够举证证明当时操作手机的是4岁男童,这也是最难的一点。
有网友认为,我相信没有家长会为了400元教自己的孩子撒谎,还录下视频。所以我相信孩子说的就是事实,因此,必须追回这笔钱!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4xxx25
这么小的孩子,让他看抖音,父母毫无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