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女子和男子同居近40年,男子死前留下遗嘱,把他名下一套三居室和存款给4个儿女。他去世后,4儿女要求女子搬走,女子却拒绝搬出。之后4儿女对房子停水停电三个月,但女子依旧不搬,4儿女起诉到法院,谁知女子却反诉他们,案子先后经过三审,最后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中院)
这天,蒲家4兄妹来到南充,要求陈大妈搬出父亲的房子。
可无论他们怎么说,陈大妈既不吭声,也不走,被逼急了,就拿出一把菜刀。
4兄妹申请有关单位对房子停水停电,停气,想逼她搬走。
但是,哪怕没水没电没气,陈大妈依旧在黑暗的屋子里生活了三个月。
4兄妹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大妈搬走,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可他们没想到,陈大妈居然拿起纸笔反诉,说她跟蒲大爷是事实夫妻。
原来,陈大妈不是不会说话,而是她患上了舌癌,病重时期,她无法说话。
她跟蒲家人的恩怨,要追溯到1982年。
那年,20多岁的陈大妈拜蒲大爷为师。两人经常一起采药,一起问诊。
彼时的蒲大爷已经娶妻,有四个孩子。或许是日久生情,或许是对师傅的仰慕,没多久,陈大妈就跟未婚夫退婚,搬进蒲家。
之后,蒲大爷和前妻离婚,但离婚后,前妻依旧生活在这里照顾孩子们。
按理说,成家了,就该结婚,但蒲大爷却坚持不跟陈大妈领证。也因此,三人的事情,在当地影响非常不好。
随着蒲大爷四个孩子渐渐长大,他们知道了家里的事情,认为他们童年的不幸,是陈大妈一手导致。
那一年,陈大妈已经39岁,她整日被痛苦煎熬着,蒲大爷不肯领证,四个孩子怨恨她,出门有人指指点点。她想放下这段感情,就去了广东。
但遗憾的是,她出了车祸,蒲大爷得知消息后,立刻赶去她身边,两人重修旧好。蒲大爷在当地开了一家诊所,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旧没领证。
转眼十年过去,陈大妈五十岁了,她老父亲病重,她不得不回到家乡照顾。
这一年,蒲大爷也是七十多岁的老人了,他回到南充,二人再次复合。他们在南充租房,蒲大爷给人看病,陈大妈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2021年,蒲大爷得了重病,患病后的蒲大爷坚持买了一套三居室。
之后,蒲大爷病情加重,儿女们把他接到成都住院,陈大妈也随行照顾,一直到蒲大爷不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子女们才把她送回南充。
2022年2月19日,蒲大爷病故,儿女们没有通知陈大妈。之后,他们要求陈大妈腾房,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庭审中,蒲家兄妹拿出父亲的遗嘱,上面写着:房子和存款,银行卡都归四个孩子。
陈大妈不信师傅对她如此绝情,她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却让她寒心。
同年11月,一审判决:蒲家四个子女拥有房屋继承权。
一审判决后,陈大妈再次反诉。说她跟蒲大爷是事实夫妻,因她拿不出证据,二审驳回双方诉求。
原被告双方都不服,上诉到中院。
1、蒲家四兄妹说:
父亲临死前留下遗嘱,房子归他们。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亲死后留下遗嘱,就该按照遗嘱来办理。因此,房子和存款理应由他们四兄妹继承。
2、陈大妈说:
她跟蒲大爷是事实婚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虽然他们没有领证,但她跟蒲大爷是几十年的事实婚姻,这点毋庸置疑。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遗产分割时,应该先把属于配偶那一半分出来,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可是,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蒲大爷却把她那份房产也分了,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遗嘱无效。
3、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蒲大爷和陈大妈是否形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婚姻了。
但蒲大爷和前妻是1985年离婚的,也就是说,蒲大爷和陈大妈的婚姻是从1985年开之后开始的, 两人在广东时,还以夫妻名义拍过婚纱。
在长达近40年的时间里,一直都是陈大妈陪伴在蒲大爷身边。也减少了四个子女的赡养压力。
因此,可认定他们为事实婚姻。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陈大妈和蒲大爷事实婚姻关系成立,诉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大妈享有50%的产权。蒲家四个子女享有50%的继承权。
至此,这桩长达四十年的恩怨纠葛,终于划上了句号。
有人说:他们争的哪是房子?明明是自己一再被辜负的人生!
对蒲家四兄妹来说,他们的童年,家庭,都因为陈大妈变得支离破碎。对陈大妈来说,她的青春,婚姻,人生都因为蒲大爷变得不堪。
可这到底是谁的错导致的?



贵人
陈大妈挺可怜的,蒲家子女主动点给人家,伺候了这么多年工资也该给点。
此心悠然 回复 03-10 16:41
可怜啥,拆散人家家庭。自做自受!
风清云淡
此文中可怜人有可恨之处啊
我想做个流氓
种什么因得什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