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对情侣恋爱后,女方怀了孕,于是两个人着手商量结婚的事情,男方也是一口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1 08:26:25

福建福州,一对情侣恋爱后,女方怀了孕,于是两个人着手商量结婚的事情,男方也是一口答应了22.3万的彩礼要求,谁知,因为彩礼迟迟没收到,女方直接选择了打胎分手,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对自己身体遭受的伤害进行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35岁的婷婷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男子阿亮,很快,婷婷就有了身孕,两人就开始着手准备结婚的事情了。

当时,阿亮一口答应了22.3万的彩礼,但是却表示这笔钱现在在理财,取不出来,到了时间之后,阿亮又表示这笔钱已经挪作他用了,没办法拿出来支付彩礼。

在婷婷看来,如果阿亮拿不出这个钱,就要坦诚相待,而不是一拖再拖,心灰意冷的婷婷最终没有选择留下这个孩子,两人分了手。

分手之后,婷婷觉得因为做手术,导致了身体不适,因此,阿亮应该对自己进行一定的补偿。

可是阿亮却认为,自己本来是想要孩子的,但是女方不仅自作主张选择了手术,如今还找自己要说法,他们一家人很在乎这笔彩礼。

有人说,生米煮成了熟饭,如果两个人真的有感情,何必在乎这个彩礼呢?

也有人说,35岁又是二婚,彩礼22.3万元,不知道是怎么想的,再婚能过上好的生活就行,要啥自行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阿亮有义务支付这笔费用吗?

显然,婷婷要求阿亮进行赔偿,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四要件,即要有侵权行为、要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侵权人要有主观过错。

婷婷系因恋爱后怀孕,怀孕后作了手术,之后两人分了手,如果是在彩礼未支付的情况下,婷婷擅自做了手术,那么,由于做手术与损害后果的规定也有差距,侵权过错也难以构成。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如果婷婷无法举证是因为遭受男方的侵害,辱骂等导致了胎儿不保,不得不做手术的,是难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

但是,这也不绝对,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两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为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双方在未有婚姻保障的情况下,因未采取措施导致婷婷意外怀孕,之后双方谈婚不成,婷婷终止妊娠。

考虑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终止妊娠给婷婷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据民法公平原则,有可能会要求阿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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