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婚男和一女子保持了不正当关系,两人感情纠葛,男子也是多次提议结束关系,不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1 08:26:48

北京,已婚男和一女子保持了不正当关系,两人感情纠葛,男子也是多次提议结束关系,不曾想情人却不愿意,为了摆脱对方,男子多次更换工作,可是情人却依然要男子与之见面,遭拒后,情人一气之下选择了结束生命,女子家人却坐不住了,直接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90万。

徐先生是一家大型的酒店的人事总监,家庭美满幸福,而董女士则是人事主管,两人是上下级关系,起初,虽然两个人经常接触,只不过都是工作上的事情。

可是,随着接触越来越多,两个人最终突破了道德的底线,竟然保持了男女朋友关系。

好景不长,两人的事情很快就被全酒店的人知道了,这时候,老板也得知了这件事情,于是,老板要求两人尽快结束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否则就要将两个人都开除。

无奈,徐先生只能向领导申请了离职。离职后,两人仍然是藕断丝连,依然保持着联系。

徐先生希望结束两人这种关系,毕竟因为这件事情,自己离了职,而且因为这件事情,妻子也是怒气冲天,家庭也陷入了矛盾。

然而,董女士却仍然联系徐先生希望见面,在遭到徐先生的拒绝之后,董女士竟然选择了在酒店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事发后,董女士家人才得知董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其家人看来,董女士已经陷入了感情旋涡中不能自拔,但凡徐先生能够和董女士见一次面,董女士也不会以这样的方式选择结束生命。

所以,徐先生应当对董女士的死亡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赔偿190万元。

然而,徐先生也是满腹委屈,自己因此离了两次职,现在失去了收入来源,自己因为这件事情家里鸡飞狗跳,母亲也是知道这件事情后,疾病加重最终去世,而妻子则吵着要离婚,现在自己都已经崩溃了。

董女士是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在其具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选择了结束生命,是对于自己生命的处分,作为被告,既没有积极的侵权行为,也不具有消极的不作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所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举证证明董女士的死亡是徐先生造成的,如果无法举证,显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先生因为没有去见董女士,导致了董女士选择了结束生命,那么,这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是这样解释的,本案作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应该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和死者保持婚外情关系确实有违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受到谴责。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对这种关系的不道德均有明确的认知,就董女士而言,对于其中的不道德感并非其自杀的原因,双方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徐先生具有引导作用。

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其独自在宾馆结束生命产生的后果。而且董女士所在的宾馆与被告居住地相距甚远,在被告并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无法要求被告承担对董女士防止或者排除危险发生的义务。

综上,法院并没有支持董女士家人的诉求。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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