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再婚第3年患癌去世,留下2套大平层和800万遗产。前妻的儿女要求和继母共同继承遗产,却被拒绝。前妻儿女将继母告上法院,继母在法庭上拿出一份遗嘱,称“男子生前明确表示,他去世后,遗产全部留给她。”然而没想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杭州日报)
刘美娟的一双儿女,张强和张倩协同继母郑莹料理完了父亲张辉的丧事后,开始和母亲协商如何继承父亲遗产的事情。
很显然,继母郑莹是不愿意和他们兄妹平分父亲的遗产的,她想独占。
刘美娟心想:凭什么?
刘美娟和张辉已经离婚8年了,她当然不会觊觎张辉的遗产。可一双儿女也是张辉的儿女,必须要帮他们夺回应该属于他们的一切。
18年前,刘美娟在邻居的介绍下认识了张辉,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短短5个月,两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结婚前,刘美娟已经怀孕,婚后6个多月,刘美娟产下一对龙凤胎,取名张强和张倩,这下可把张辉乐坏了。
看到一双儿女,张辉更加有干劲儿,事业上也是蒸蒸日上。
可伴随着孩子的长大和生活里的鸡零狗碎,刘美娟和张辉的争吵也越来越剧烈,刘美娟想让张辉在事业上停一停,多照顾一下家庭和孩子,而张辉却不愿意,他认为男人就是外在赚钱的,女人就应该围着家庭和男人转。
于是乎,因为认知的差异而无法调和,两人最终选择和平离婚。
离婚时,一双儿女才8岁,又是龙凤胎,所以刘美娟提出两个孩子都由她带,这样兄妹感情才会深,张辉支付抚养费就行,对此,张辉也同意,毕竟他也没时间管孩子。
离婚后第4年,张辉认识了郑莹,此时张辉44岁,郑莹35岁,离异,带着一个孩子。
天有不测风云,张辉原以为自己终于在人生的康庄大道上遇见了同频共振的伴侣,两个人可以携手并进,再创辉煌事业。
然而,好景不长,再婚的第三个年头,张辉查出了癌症,短短数月后,撒手人寰。
张辉去世后,留下了丰厚的遗产,两套大平层,5套百万级别的房产,还有800万存款。
刘美娟认为,张强和张倩与郑莹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带着一双儿女上门继承遗产。
可却遭到郑莹的拒绝。
郑莹拿出一份遗嘱,称是张辉生前留下的,遗嘱写道“除了和前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的那些房产、现金由张倩、张强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郑莹继承。”
打印遗嘱上还写着这样一段话:“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订立该遗嘱时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及权益作出任何干涉”。
刘美娟觉得这份遗嘱很可疑,根本不信,于一双儿女将郑莹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遗嘱真伪?
刘美娟认为,遗嘱的落款时间是张辉去世前几天,那时候,张辉已经生命垂危,意识不清,所以这份遗嘱很可能是郑莹伪造。
此外,刘美娟多次要求郑莹提供遗嘱的录音和录像,可郑莹却拒不提供。
法官认为,首先,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均无遗嘱人张辉签名,也无其他任何人员签名。
《民法典》第1134条第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故郑莹手里拿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遗嘱。
2、郑莹手里的遗嘱上,见证人签字处是“王宇”,王宇是曾向张辉与郑莹借款的人,王宇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郑莹有利害关系。
《民法典》第1140条第3款规定: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所以,王宇属于无效见证人。
郑莹只和张辉在一起生活了3年,她是张辉的妻子,她有权继承张辉的遗产。
可是,做人不能太贪心,张辉还有一双儿女,儿女也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
假设遗嘱是郑莹伪造的,那么她真的是太贪婪。
3、假设遗嘱是伪造的,郑莹还能分到张辉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5条第4款规定: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如果张强和张倩能拿出郑莹伪造遗嘱的证据,那么郑莹便丧失张辉遗产的继承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