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二婚,却要男方拿出22.3万元的彩礼,同时还要准备三金。男子一家谎称,钱都投资在理财产品上,需要时间。可女子怀孕5个月了,等不及。男方说,要不先结婚,彩礼后面给。女子母亲却说,不先给22.3万元彩礼,不结婚。双方就这样一直拖着。女子心想,自己怀孕了,男方肯定不着急,于是就去医院流产了。事后,女子多次上门找男方索赔。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婷婷35岁了,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后来离婚了,一直单着。
在2023年6月,通过媒人的介绍,35岁的婷婷认识了男子阿亮。阿亮也曾经离异过,也是30多岁,两人年纪相仿。
两人也很是直接,互相看对了眼,于是就在一起了,没有多余的浪漫。
2023年8月,婷婷怀孕了。阿亮很高兴,商量着办理结婚登记。
可这时候婷婷的母亲出来了,要求阿亮家必须拿出22.3万元的彩礼和准备三金。
这个彩礼有点贵,出乎阿亮家的意料,毕竟婷婷是二婚,又不是头婚,竟然还要这么高的彩礼。
可婷婷的母亲却认为,一家有女百家求,就算婷婷是二婚,但依然有很多人登门来相亲求婚,22.3万元彩礼一点也不高。
尽管阿亮一家认为彩礼有点贵,但是婷婷已经怀孕了,那也必须给呀。
阿亮的母亲答应了,但是却找了一个理由推迟,说家里的钱都投资在理财产品上了,需要到2023年12月份才能够到期,才能够取出来。
尽管婷婷母亲有点不悦,但是既然话说到这份上,也只好勉为其难的答应了。
婷婷苦等了5个月,到了2023年12月底,阿亮又反悔了。
这次的理由是说,钱要拿来装修,我们可以先结婚,22.3万元彩礼以后再给。
婷婷看着阿亮委屈的说道,难道装修比我们俩结婚更重要吗?我现在5个多月了,肚子这么大,还不结婚,会被邻居说三道四的。
看到阿亮犹豫不决,婷婷又安慰的对阿亮说道,22.3万元你先给我,到时候我会拿回给你的,这是我们俩的夫妻共同财产呀,到时候也可以拿来装修呀。
尽管婷婷推心置腹,但阿亮始终不松口,后来又找了别的理由推脱,说婷婷的哥哥离婚了,如果将22.3万元给婷婷,那么婷婷的母亲肯定会给他哥哥,作为结婚之用的。
阿亮的不负责,婷婷终于看清了。为了不再被阿亮拿捏,婷婷决定去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
做完手术的婷婷身体很差,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婷婷认为,这一切的罪魁祸首都是阿亮,所以找阿亮讨要说法和赔偿。
可是阿亮也很生气,生气婷婷竟然不跟自己商量,擅自去做终止妊娠手术,所以不理会婷婷。
求告无门的婷婷,只好找来了记者,希望通过记者的帮助,能够还自己一个公道。
面对记者,阿亮也非常委屈的说道,自己是想要小孩的,但婷婷擅自主张,况且自己答应了会给彩礼,但婷婷一家人根本不相信。
阿亮补充的说道,婷婷三番四次找上门骚扰自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况且当初分手是婷婷主动提出的。
面对镜头,婷婷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她希望阿亮能够真诚地向自己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好给他们这一段感情一个交代。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婷婷和阿亮的爱情纠葛,到底谁对谁错呢?难以下定论。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婷婷家索要22.3万元彩礼,合适吗?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适当给一点彩礼,是传统习俗,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借结婚为名索取高额的彩礼,那就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婷婷的母亲提出阿亮一家需要给22.3万元的彩礼,这就有点高了。这样的彩礼应当是不合适的。
这高额的彩礼也导致了他们日后的分手。
2、阿亮一家不肯给22.3万元的彩礼,婷婷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可以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婷婷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生育自由的权利,既有可以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可以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婷婷觉得阿亮不负责任,觉得阿亮一家人不地道,竟然想要以自己怀孕5个多月拿捏自己,不肯给当初答应给自己的22.3万元的彩礼。
所以,婷婷就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这是婷婷的自由和权利,无可厚非的。
但是婷婷以此为由,觉得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阿亮道歉和赔偿,那么这个诉求合理吗?
3、阿亮需要道歉和赔偿吗?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婷婷和阿亮都是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生活在一起,肯定有怀孕可能。
在怀孕后,婷婷因为阿亮一家,不肯给彩礼就去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婷婷有过错。同时阿亮也有过错,出尔反尔,违背了诚信的原则。
所以,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阿亮应当向婷婷赔礼道歉,同时应当给予婷婷一定的合理补偿。
双方因为彩礼,竟然走到了这一步,真令人唏嘘不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