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工伤么?”广东东莞,5旬男子在学校任教17年,可其在周一上午11时许,被同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3-15 09:12:16

“这是工伤么?”广东东莞,5旬男子在学校任教17年,可其在周一上午11时许,被同事发现在学校宿舍内猝死。家属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学校赔偿家属50万元。家属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么?

(来源:南方都市报、大象新闻)

今年56岁的李先生是某学校科学课程的老师,其与妻子育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还没有结婚。

李先生平时在深圳生活,每周五回家、周日提前返校参加工作,在该学校工作了17年,一直兢兢业业、为人友善,且还多次获得“优秀教师”等奖项。

3月9日是星期六,李先生和妻子说学校有事需要提前返校。3月10日,有同事见到李先生在学校散步。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3月11日上午,李先生被同事发现死在学校的宿舍内,且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就已经确认了李先生没有生命特征。之后警方介入调查。

据了解,李先生周一上午9时许本来有他的课程,可结果其却没有出现,且也没有接电话。

后来同事出于担心,才于11时许到宿舍查看,并发现李先生射在床上,且明显出现异常情况的。

李先生的家属称,李先生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表,一周就有17节由他教学的科学课。

案发后,公安机关初步确认是猝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因此,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

目前,家属的诉求是认定为工伤或者由学校赔偿家属50万元。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处理中。

那么李先生属于工伤么?为什么家属要与学校协商此事呢?

首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10条同时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是在学校宿舍内死亡的,发现的时间为工作时间,但法律规定的是“工作时间死亡或者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

也就是说,李先生能否申请为工伤,要看其具体死亡时间并非发现时的时间,且还要看其因什么死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二)醉酒或吸毒的

换而言之,如果李先生去世前有醉酒行为,一般也很难认定为工伤。或许这就是学校与家属协商的原因所在。即李先生死亡时间和死亡前是否醉酒待定。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争议可通过尸检的方式解决。

其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简而言之,如果学校没有为李先生购买工伤保险,那么这笔赔偿金就需要学校来承担。这个也可能是家属要与学校协商具体赔偿金额的原因之一。

最后,李先生是否属于工伤,学校说的不算,应当由当地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且有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醉酒或者吸毒”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具体而言,作出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属于人社局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社局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时要出具权威的证据。

比如说,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李先生的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其死亡前有醉酒等情形,否则,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即就要认定为工伤。

综上,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取决于李先生的死亡时间和生前是否醉酒,且证明这两点的责任在于人社局。即人社局不能举证证明,就会作出工伤认定。

有网友不解称,对学校来说,工作17年的教师,肯定是买足保险的,不然李先生也不会答应。既然买了保险,那赔偿的钱应当由人社局出。那么学校还协商什么呢?是不是有什么隐情?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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